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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田
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
國籍 中國
職業 教育科研工作者

劉春田,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秘書長[2],中國版權研究會版權鑑定專業委員會主任[3]中華商標協會副秘書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4],國際版權學會成員。

長期從事知識產權法的教學、基礎理論研究和學科基本建設[5]

人物簡介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知識產權教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委員會委員。兼任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版權協會副會長兼學術委員會主任、中華商標協會副會長、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中國分會理事、國際版權學會成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常務理事、《著作權》雜誌副主編。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民法、中國商法、知識產權法等。

是我國最早從事系統知識產權法教學的開拓者,在該領域有重要影響,先後參加了我國《著作權法》的起草和修改、《商標法》、《專利法》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並曾擔任《商業秘密法》起草小組顧問。擔任多個人民法院和政府機構的法律諮詢專家。

主要研究:中國民法、中國商法、知識產權法等。

人物經歷

1978年--1985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學習。

1985年--2013年,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學院教書。

其間,1991-1992年在愛知大學、1996年在巴爾的摩大學進修。

社會兼職:

劉春田現兼任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版權協會副會長,中華商標協會副會長,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副主席,跨國公司促進會知識產權委員會副主席,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常務理事,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中國分會理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西安、廈門、深圳等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主要貢獻

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60餘篇。從80年代起,劉春田參加了中國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起草或修訂等立法工作,其不少學術觀點被立法採納。他參與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制定工作 .

劉春田教授曾被聘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起草小組、修改小組成員,參加了該法的立法工作。在起草工作中,他堅持用民法的思想、理念、基本原理和方法去統馭作為民事單行法的著作權法,主張建立一個既與民法兼容整合,又能中外通行的著作權規範體系;在處理各類不同著作權關係的設計上,如職務作品、合作作品、委託他人創作作品等問題上,積極推動引入民事法律行為規範,鼓勵當事人依據法律,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經約定而非法定,確立各種不同的權利義務,避免事無巨細全由法律規定。這樣,就為日後著作權法與其他民事法律的統合與體系化,奠定了較好的基礎。在法律概念的使用上,主張尊重事實,尊重歷史傳統,尊重民族立法習慣,尊重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做到通俗明白,避免歧義和誤解。在版權法與著作權法稱謂的選擇上,依據上述原則,力主使用"著作權法"用語,為立法所接受。此外,他在立法中也曾和部分專家一起極力反對在著作權法中列入對侵犯著作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導致1990年9月7日通過的著作權法刪除了草案中的刑事條款,致使長達三年多對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無法課以刑責,直到1994罕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相應的補充規定。這也反映了他認識上的局限性。

劉春田教授被聘為商業秘密法起草小組顧問,商標法修改小組顧問,並參與了專利法的修訂工作。他的一些建議被立法採納。比如,將原專利法規定的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授予專利權的終局決定權從專利複審委員會改為人民法院;將原專利法中專利管理機關對專利糾紛所擁有的調處權,改為專利管理機關對專利糾紛擁有調解職能等。

他受原國家教委委託,創辦我國知識產權法專業。1986年,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鮑格胥的建議,原國家教委決定在我國着手開展知識產權法正規高等教育,委託中國人民大學率先創辦知識產權專業,並於1987年開始招收知識產權專業學位生,至今已連續18年。此外,劉春田教授作為原國家教委高等學校法學本科專業目錄設置小組召集人,參與了該目錄的制定工作。

2011-2012年劉春田教授作為第三次著作權法修改中國人民大學專家意見稿的主持人。

學術觀點:

劉春田教授認為,從事科學研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做學問需長期的積澱,應具備一定的科學觀,要有良好的學科基礎知識,掌握科學的研究方法,建立相對合理的知識體系。主張擴大知識面。世界是一個有機的體系,知識雖然被分門別類,但相互之間都是有關聯的。因而應當兼容並包,從各學科汲取營養。相信認識永遠是有局限性的。時光無限,天地無窮,生命萬物渺小短暫。人,尤其個人,有太多的局限性,註定是不完美的。哪怕任何天才人物的認識也是有條件的,相對的,有缺陷的.沒有人可以窮盡真理。因而堅信羅素關於"人類的全部知識都是不確定的、不準確的和片面的"之結論,乃是至理名言。體會到學術貢獻屬於創新。乃是發乎內心之所得,是思索之結果,是一件即使千錘百鍊、付出巨大艱辛也未必有多少結果的事情。故,為學者,須知講究學術品味,勤于思考,工於心得,須知厚積薄發,須耐得寂寞。為學者還應當做到道異風同,有雅量、有胸懷。明了世界是多元的,而人,是不一樣的,人的認識也是多元的,這種多元是絕對的。以觀察、認識世界上任何專門問題為己任的人,都不應當用一隻眼睛,而須用三隻眼睛看世界;不應當用一隻耳朵,而要用三隻耳朵聽不同的聲音。多元,才是完整和真實的世界。認識固然有正確和錯誤之分,但這種正、誤是相對的。科學的生命力在於追求進步。進步意味着放棄。科學研究者不是聖賢,應當學會放棄,享受放棄。個人感受是,如果想讓進步成為常態,就要學會棄舊從新,放棄一個長期·以來篤信不移、堅持樂道,卻被實踐證明是錯誤的觀點,比正常情況下獲得一項新的知識更有價值,更令人愉悅。世界是運動的。"死水必有毒"。歷史是沒有最後的結論的。隨着時間的推移,條件的變化,人們對歷史現象的看法也會隨之改變。在思想認識和科學研究領域,有如天容萬物,海納百川,發展和作為的空間是無限的。

在專業領域,劉春田教授有許多重要的思想觀點,現就以下兩方面作簡要介紹:

劉春田
劉春田

一、關於民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係

認為民事法律制度是一個整體,物權法、債權法、知識產權法等制度和民法之間是部分和整體之間的關係,而非民事特別法和民事普通法之間的關係。民事權利對象自然屬性的不同,導致了民事權利的區別。作為財產權,"物"之所以成為物權的對象,特定"行為"成為債權的對象和某些"知識"成為知識產權的對象的原因,在於"物"、"行為"和"知識"所具有的不同的自然屬性。物權是以人類的可支配物為前提,"物"的主體部分之自然形態是形式加質料,有形有體,是形式與質料的統一;債權則以人的有民事法律意義的行為作為前提,行為既無形又無體。知識,作為一種人為設計的形式,具有符號性,是非物質的。這些前提決定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各有其特殊性,各自構成不同的民事權利。這些權利之所以歸於民事權利,是因為它們除特殊性外,又都具備了作為民事權利的一般屬性。一般性決定了它們的民事權利共性:特殊性,也就是低一層次的特徵,導致它們又自立門戶,形成了不同類別的民事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何具體的民事權利都是特殊的。社會生活中並不單獨存在着一般民事權利,人們只能從理論和觀念上抽象出民事權利之一般,它隱含於特殊的、具體的民事權利之中。所以,那種稱物權、債權為一般的民事權利,稱知識產權為特殊(或"極為特殊")的民事權利的說法,是不符合事實的。故,在民法學的研究中,任何一個特殊的領域都離不開民法的一般理論。至於物權、債權,特別是知識產權的民事權利屬性,並不取決於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定的宣示。知識產權作為私權,作為民事權利的屬性是客觀的,它不以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人們之所以把知識產權歸於民事權利,是由它所反映和調整的社會關係決定的,這使它具備了民事權利的最本質特徵。實踐說明,知識產權的發生、行使和保護,適用於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全部的民事規範,如民事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民事法律行為,等等。如果柚掉民事規範和制度,脫離民法的原則,知識產權制度就會面目全非,無法生存。研究表明,知識產權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其實與人格權關係不大,知識產權法本質上是財產法。至於把知識產權置於何種性質的法律中,是在經濟法中,還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國際經濟法、國際法中,乃至索性單獨地專門立法來規制,使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或者國際法的手段來解決知識產權問題,都無關緊要。這些屬於不同的立法制度選擇或處理手段以及法律編纂技術問題,並不能改變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此外,由什麼樣的審判機構來審理知識產權法律糾紛,則屬於司法行政分工問題,純系人為安排,更與知識產權的法律屬性關係不大。

二、關於"知識產權法學"的邏輯安排

以傳授專門知識為宗旨的一門學科如何表達自己,通常在邏輯上有兩種選擇:敘述的方法和分析的方法。實踐中,我國這兩種選擇都有表現。其中,分析的方法並不典型,主要表現在對學科體系的設計上,該辦法將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安排在知識產權的國內法和基本理論之前,理由一,我國民法領域採取"國際法優先"原則:理由二,我國現行知識產權的重要實體規定,均來自幾個重要公約。因此,認為離開國際保護理論,很難說明我國知識產權法的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識產權法》(前揭書)則選擇敘述的方法。認為上述方法的邏輯安排是源流倒置。敘述的方法是從本質到現象,從簡單到複雜的表達事物的過程。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認識論,應當首先區分第一性和第二性,區分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作為財產關係,知識產權和任何已有的財產制度一樣,它產生於深刻的社會經濟生活。知識,作為一種人類創造"物",如同物權對象的"物"一樣,相對而言,是第一性的,是經濟社會關係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因此,首先恰當準確地描述"知識"的本質和存在方式,進而完成從本質到現象,從簡單到複雜,從第一性到第二性,從利益的產生到利益分配的要求,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築,從國內法到國際法的邏輯過程。敘述的方法,可以合乎邏輯地進行表達,是對任何一種專門知識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進行全面、系統說明的科學方法。也是便於系統把握一項專門知識的合理途徑。

著作代表:

知識產權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知識產權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

知識產權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知識產權法律出版社;

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慣例海南出版社1993年11月;

中國知識產權二十年專利文獻出版社1998年12月;

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

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

知識產權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知識產權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8月;

知識產權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8月。

論文代表:

《知識產權制度與中國的現代性》,載《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12年第7期。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是國情巨變的要求》,載《知識產權》2012年第5期。

《入世10年的成就與挑戰》,載《知識產權》2011年第10期。

《論方正"倩體字"的非藝術性》,載《知識產權》2011年第5期。

《新中國知識產權法學學科的開拓者》,載《法學家》2010年第4期。

《民法原則與商標立法》,載《知識產權》2010年第1期。

《一絲不苟的法律精神不拘一格的務實態度--評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進口日本海帶貿易機會"糾紛的判決》,載《電子知識產權》2009年第4期。

《電影版權保護要打持久戰》,載《當代電影》2009年第8期。(與許超等合作)

《知識產權法研究的基礎性與多樣性發展》,載《法學家》2007年第1期。

《益友良師鄭成思》,載《中國版權》2007年第1期。

《我國知識產權高等教育的發展》,載《中國版權》2007年第11期。

《發展產業與保護創新》,載《中國出版》2007年第5期。

《2005年知識產權法學學術研究回顧》,載《法學家》2006年第1期。(與陽平合作)

《2004年知識產權法學學術研究回顧》,載《法學家》2005年第1期。(與楊才然合作)

《司法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補充和整合》,載《法律適用》2005年4期。

《商業秘密的法理分析》,載《法學家》2004年第3期。(與鄭璇玉合作)

《2003年知識產權法學學術研究回顧》,載《法學家》2004年第1期。(與金海軍合作)

《知識財產權解析》,載《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4期。

《2002年知識產權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學家》2003年第1期。(與金海軍、范曉波合作)

《商標法代表了我國民事立法的方向》,載《中華商標》2002年第8期。

《法國民法典制訂的歷史背景》,載《法學家》2002年第6期。(與許煒合作)

《2001年知識產權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學家》2002年第1期。(與金海軍合作)

《商標法律的現代化》,載《中華商標》2001年第12期。

《入世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影響》,載《群言》2001年第4期。

《2000年知識產權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學家》2001年第1期。(與陽平合作)

《1999年知識產權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學家》2000年第1期。

《應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的商號保護制》,載《工商管理管理》2000年第7期。

劉春田
劉春田

《合同法的幾點啟示》,載《法學家》1999年第3期。

《中國知識產權法20年的啟示》,載《法學家》1999年第1期。

《商標與商標權辨析》,載《知識產權》1998年第1期。

《在先權利與工業產權--由<武松打虎>案引起的法律思考》,載《中華商標》1997年第4期。

《創立馳名商標振興民族經濟》,載《工商管理管理》1995年第1期。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實踐中的幾個問題》,載《中國專利與商標》1995年第2期。

《注重維護作者的著作權益》,載《中國出版》1994年第5期。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幾個問題》,載《中國專利與商標》1994年第1期。

《對於國穎訴汪雪琴侵犯著作權案的幾點看法》,載《法律適用》1994年第3期。

《談談戲劇表演藝術家的權利》,載《中國戲劇》1993年第8期。

《佛門訟案--談談劇作家的權利》,載《中國戲劇》1993年第2期。

《簡論職務作品著作權的內容》,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2年第3期。

《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法的幾個問題》,載《知識產權》1992年第6期。

《談<條例>關於兩岸知識產權關係的規定》,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92年第4期。

《民法學家、法學教育家--佟柔》,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1年第2期。

《簡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內容》,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0年第6期。(與劉波林合作)

《剝奪公民人格權是歷史的倒退》,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90年第2期。

《關於我國著作權立法的若干思考》,載《中國法學》1989年第4期。

《我國著作權法對外國作品的保護問題》,載《法學探索》1989年第1期。

《十年來我國知識產權法學的發展》,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9年第2期。

《著作權法的若干理論問題》,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7年第2期。(與劉波林合作)

《著作權法的若干理論問題(續)》,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7年第3期。(與劉波林合作)

《信息與信息立法》,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87年第4期。

《試論制定破產法的客觀必要性》,載《中國法學》1986年第1期。(與江偉、甄占川合作)

法學專著:

知識產權法-論點。法規。案例(21世紀法律教育法規叢書)/劉春田,2004-1-1版;

知識產權法(第2版)(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劉春田,2003-2-1版;

知識產權法(現代遠程教育系列教材)/劉春田,2003-6-1版;

中國知識產權評論(第1卷)/劉春田,2002-12-19版;

知識產權法(全國成人高等教育規劃教材)/劉春田,1999-6-1版;

知識產權法(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劉春田,2000-3-1版;

知識產權法教程/劉春田,1995-5-1版。

超前意識:

3 月19日,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透露,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工作去年7月13日正式啟動,目前已取得實質性進展:修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有關專家分別起草的三部專家建議稿於去年底完成。下一步,根據專家委員會討論結果和各界意見,對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初稿將作出進一步修改,爭取在今年10月向國務院提交正式的修訂意見稿。

著作權法將做哪些修改?對於普遍關注的網絡技術所帶來的新興問題,新法是否將有所涉及?……日前,光明日報記者與參與了專家建議稿撰寫工作的劉春田教授展開對話,請他就相關問題一一進行解答。

任免信息

2020年11月9日,經中國法學會有關專業委員會等部門推薦並徵求本人同意,決定聘任劉春田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聘期為五年。

獲獎記錄

2010年,劉春田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評為全國知識產權最具影響力人物[6]

2013年,被英國《知識產權管理》雜誌評為全球知識產權最具影響力50人之一[7]

視頻

劉春田談改革開放40年 2018年10月30日發布

劉春田:未來的世界是創造者的天下 2017年05月05日發布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