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禮入刑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出禮入刑西周時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罰。「禮」正面、積極規範人們的言行,而「刑」則對一切違背禮的行為進行處罰。其關係正如《漢書·陳寵傳》所說「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二者共同構成西周法律的完整體系。
1、禮的內容與性質
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係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範的總稱。
中國古代的禮有二層含義。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可歸納為「親親」與「尊尊」兩個方面。「親親」,即要求在家族範圍內,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會範圍內,尊敬一切應該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賤都應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為首」,一切臣民都應以君主為中心。在「親親」、「尊尊」兩大原則下,又形成了「忠」、「孝」、「義」等具體精神規範。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西周時期主要有五個方面,通稱「五禮」:吉利(祭祖之禮)、凶禮(喪葬之禮)、軍禮(行兵仗之禮)、賓禮(迎賓待客之禮)、嘉禮(冠婚之禮)。
西周時期的禮已具備法的性質。首先,周禮完全具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範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其次,周禮在當時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着實際的調整作用。
2、「禮」與「刑」的關係
「出禮入刑」。西周時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罰。「禮」正面。積極規範人們的言行,而「刑」則對一切違背禮的行為進行處罰。二者共同構成西周法律的完整體系。[1]
提出時期
西周
發展
德主刑輔 德本刑用
作用
懲罰違規逾禮者
定位
治國理念、法律觀念
核心
禮 刑
參考文獻
- ↑ 法學學科思政元素挖掘的優勢分析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