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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案 指科舉制度中的院試發榜。清沿明制,由各省學政對府試已錄取的童生進行考試,是為院試。正試一場,複試一場,公布榜文揭曉名次稱為出案。第一名為院案首。錄取者即獲得生員(秀才)的身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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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試是為了取得參加正式 科舉考試的資格先要參加的一種考試,也叫章試。各地考生在縣或府里參加考試,由省里的提督 學政主持,靠取者稱 生員,俗稱秀才或相公。清由各省學政(清初順天、江南、浙江稱學政,余稱學道;後改以任職者原官的高下,分稱學政、學道,雍正時廢學道,始一律)主持的考試。經府試錄取的童生可參加。以學政稱提督學院,故名院試,又沿襲舊名學道,亦稱道試。報名等手續與府 縣試略同。學政於駐在地(一般為省城,亦有例外者,如順天學政駐通州)考試就近的府、縣。余各府,則以次分期案臨考試。正場一場,複試一場。揭曉稱「出案」。錄取者為生員,送入府、縣學宮,稱「入學」,受教官的月課與考校。

院試是清代由各省學政主持的考試。因學政又稱提督學院,故名。清初沿明制,各省提學官稱提學道,亦沿稱「道試」。凡經府試錄取的童生均可參加, 其報名、填寫履歷、廩生作保等手續與府試、縣試略同。學政於駐在地考試就近各府應試童生,其餘各府則依次分期親臨考場主持。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