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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值準備是中國的一個學術用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名詞解釋

減值準備是指資產的帳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判斷資產是否減值,應依據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損的某些跡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種跡象,企業應對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正式估計。

資產計提的八項減值準備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資產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其分別是:

對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計提的壞帳準備;

對股票、債券等短期投資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對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長期投資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對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等存貨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對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以及對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和委託貸款的委託貸款減值準備。除了貨幣資金、應收票據、預付帳款、長期待攤費用等外的資產均計提了相應的減值準備。

資產減值規定存在的問題

《企業會計制度》中資產減值規定存在的問題

《企業會計制度》對八項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披露等內容做了規定。但在有些問題的處理上沒有給出明確統一的依據,使得在具體操作上有一定難度。其具體問題如下:

1、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時間未作統一規定

我國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終了檢查各項資產,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然而,對於「定期」會計制度沒有說明,這使企業在操作時有一定的隨意性,使企業之間缺乏可比性。相比之下,國際資產減值準則對計提時間則作了明確說明,規定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估計是否存在資產可能已經減值的跡象。如此規定,避免了操作的隨意性,使不同企業具有可比性。

2、資產期末計價的計量模式

正因為各項資產期末計價均採用「孰低法」,由此便產生了各種資產準備賬戶。所不同的是,它們的計價方法選擇了不同的計量模式,現歸納如下:

計量模式 用資產項目

(1)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短期投資

(2)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法 存貨

(3)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法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

(4)委託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孰低法 委託貸款

(5) 應收款項與估計可收回款項孰低法 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需要說明的是:

對於(1)項中的市價是指在證券市場上掛牌的交易價格。

對於(2)項中的「可變現淨值」,是指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古蹟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後的金額。

對於(3)、(4)項中的「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淨價與預期以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和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銷售淨價」是指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後的餘額。

從現行的會計制度和頒布的準則內容來看,現有規定對有關資產減值計量模式缺乏統一的標準,因而可操作性差。現有準則中使用的計量基礎包括有:可變現淨值、可收回金額、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銷售淨價、市價等多個標準,在實際會計工作中難以掌握與運用。

3、計提減值準備後資產的使用及處理未作明確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制度規定:「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以及債務重組、非貨幣交易、以應收款項進行交換等,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但在實際操作時,存在如下問題,

(1)計提了跌價準備的存貨結轉生產成本時,如何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

(2)在建工程完工轉入固定資產時,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如何處理;這些都直接影響着企業經營成果的計算考評,但在新制度中未予明確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