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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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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權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權力。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在我國,行使決定權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權作為人民代表大會四類職權之一,是最能表現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機關特徵的一種職權,反映了人民代表大會權力的廣泛性。具有鮮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權威性強制性。同時,能起到補充人民代表大會其他三類職權、協助其他三類職權行使的作用。

主要原則

重大事項的內容是不確定的,它因時間、地點的變化而不同。因而,確定重大事項,不僅要看事項本身的重要程度,還要考慮時間、地點等因素,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即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是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而且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

(2)全局性原則,即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是關係到本行政區域內的全局性、長遠性、根本性的問題。

(3)可行性原則,即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從該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出發,在實踐中能夠行得通。

(4)群眾性原則,即該事項是人民群眾普遍關心並迫切要求解決的問題。

全國人大

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權包括: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作出各種授權決定等。

地方人大

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權包括: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等。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權包括: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等。

主要種類

人大的決定權,從所作決定內容看,可分為修改、補充法律的決定,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和大政方針性決定;從作出決定的形式看,可分為批准性決定和自主性決定;從決定的時效性看,有即時性決定和長效性決定。[1]]

主要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和各地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工作制度的規定,人大行使決定權的程序一般是:(1)決定草案的提出。決定草案由法定的有提案權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經法定機構審查後才能列入議程。(2)聽取和審議決定草案。(3)表決。(4)通過。(5)公布。

人大常委

全國人大常委會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決定國家重大事項的權力,具體內容有:(1)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2)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3)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4)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5)決定特赦。(6)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7)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8)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9)決定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10)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出的議案,決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併。(11)審查和批准中央決算,等等。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

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具體內容有:(1)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2)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3)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等。

人大決定權

人大的決定權,是指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權的具體方式規範。用什麼方法和形式行使決定權,法律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通常運用的方式,就是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會議審議和通過決定式決議。其中,決定包括:法規性決定、制度性決定、批准性決定等。實際上,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通過和決定任免、批准任免,以及對監督對象依法作出處置和制裁的決定等,也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權的具體形式。所以,行使決定權採取什麼樣的形式,由內容決定。

參考來源

  1. [https://www.64365.com/zs/767188.aspx 立法權和決定權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