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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結果溝通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名詞解釋

2013年8月20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了新修訂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5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結果溝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的結果溝通,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結果溝通,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發現、審計結論、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進行的討論和交流。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託、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結果溝通的目的,是提高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並取得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的理解和認同。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結果溝通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責任,進行積極有效的溝通。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與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進行認真、充分的溝通,聽取其意見。

第七條 結果溝通一般採取書面或者口頭方式。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審計報告正式提交之前進行審計結果的溝通。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結果溝通的有關書面材料作為審計工作底稿歸檔保存。

第三章 結果溝通的內容

第十條 結果溝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概況;

(二)審計依據;

(三)審計發現;

(四)審計結論;

(五)審計意見;

(六)審計建議。

第十一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當進行核實和答覆。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進行結果溝通時,應當注意溝通技巧。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