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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資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中國境內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除外),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

內資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中國境內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除外),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內資企業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這些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季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

  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預繳,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

外資與內資所得稅法的主要差異

外資與內資所得稅法之主要差異

台商在祖國大陸應是以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態從事經貿活動,除非以當地人名義成立內資企業(東莞過去工商局也曾讓台灣人成立內資企業,但已被中央予以糾正),對於此二種稅法(前者於91年7月開始執行,後者於94年1月開始執行)的差異有所了解。比較祖國大陸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規定,兩套稅制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在所得的純收益原則、權責發生制、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原則、歷史成本原則、獨立企業原則和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壞帳損失的處理、納稅年度的確定、虧損結轉等方面基本上已趨一致。

但兩套稅制在確定稅基方面,仍存在以下兩方面的差異:

一是稅前扣除規定不同,主要是壞帳處理、業務招待費、企業職工工資支出,以及損贈支出等的規定不同;

二是資產的稅務處理規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固定資產淨殘值率規定不同。從以上兩方面的差異可以看出,在稅基的確定上,稅法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更多的靈活性。例如固定資產的折舊,從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規定看,在殘值的估定標準、折舊方法的選擇及折舊年限的規定方面,外資企業要更加優惠於內資。如在折舊方法上,現行稅法對外商投資企業規定按直線法計提折舊,特殊經批准可實行加速折舊。另關於計稅工資問題,目前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度,而外資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工資可據實,在計算所得稅前扣除。

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應注意問題

祖國大陸在鼓勵外資稅收政策,最主要的是所謂的"二免三減半"的所得稅優惠。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究竟什麼是外商投資企業"開始獲利的年度"?應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進入享受免稅、減稅期。也就是要依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其"開始獲利年度"。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五年"。

因此,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如第一個納稅年度就實現利潤的,以第一個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企業初期有虧損的,應依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該企業的開始獲利年度;企業初期有虧損的企業的開始獲利年度,是指逐年結轉且最長不超過五年的虧損彌補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而不只是累計虧損彌補有利潤的納稅年為開始獲利年度。

最新的投資中西部優惠政策

  根據國稅發1999172號文件,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是指: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實行減低稅率(包括減按15%稅率和24%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地區。至於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是指,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二年免稅三年減半期滿的三年。但是在本項稅收優惠期間,企業同時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或產品出口企業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得低於10%。本項稅收優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執行。但優惠交效果有限,因為減半期間稅率15%,已比別地區之7.5%及12%為高,在二免三減半完後三年的優惠期間,也只是比照15%稅率之地區,而比24%地區好一些。但要符合指導目錄的鼓勵及限制之類。

內資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編輯本段

新辦企業

1、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三年內減免企業所得稅;

2、新辦交通、電力等17類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3、對在自治區政府批准設立的沿海工業園區(必須提供自治區政府的批文)內新辦的屬於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企業所得稅「三免兩減半」(國家鼓勵類的企業是指以《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4、設在重點鎮、通道工業帶上的小城鎮新辦的工業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企業所得稅「三免七減半」;

5、區外企業、單位和個人到我區獨資或聯營新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對外來方的生產經營所得,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西部大開發優惠

1、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有色金屬、電力等六個重點產業、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的機械、製糖等七個傳統產業和農產品加工、旅遊資源開發及上市公司,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技術開發及轉讓:

1、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五免三減半」;

3、對專門生產《當年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內設備(產品)的企業(分廠、車間),在符合獨立核算、能獨立計算盈虧的條件下,其年度年淨收入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4、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發生的相關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5、技術開發費允許據實扣除。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其控投並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對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6、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及培訓、諮詢、服務、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7、轉讓高新技術成果的企業,其轉讓收益所得,年純收入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100萬元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標準,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對學校經批准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農業、林業、漁業的優惠

1、國有農口企事業從事種、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的所得,邊境貧困的國有農、林場所得,免徵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及其控股子公司,免徵所得稅。

3、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及從事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4、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的農產品加工重點龍頭企業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得稅征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24號)文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

  1、新創辦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1]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