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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權,換言之,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按照一物一權主義,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多個所有權,數人不得對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權。但一個所有權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享有。各共有人之間因財產共有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稱為共有關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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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徵

共有權,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的所有權,其法律特徵主要是: (一)共有權的主體具有非單一性,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構成。 (二)共有物的所有權具有單一性,共有權的客體即共有物是同一項財產,共有權是一個所有權。 (三)共有權的內容具有雙重性,包括所有權具有的與非所有權人構成的對世性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內部共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四)共有權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基於共同的生活、生產和經營目的,或者基於共同的意志發生共有關係。

共有類型

共有權包括的類型是: (一)按份共有,即對同一項財產數個所有人按照既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二)共同共有,即對同一項財產數個所有人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三)准共有,即共有的權利不是所有權,而是所有權之外的他物權和知識產權。 

准共有

所謂准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權利。准共有與一般共有不同,其特點在於: (一)准共有是所有權之外的共有。此種共有的客體並不是物的所有權,而是各種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以,准共有與一般共有的區別就表現在:一般共有是指數人對某一特定物享有所有權,而准共有是指數人對某一特定物共同享有他物權。 (二)准共有的客體主要包括各種他物權。我國《民法典》第310條所承認的准共有隻限於對他物權的共有。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是數人共同對土地享有使用權或共同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 (三)准共有的有關規則,應當參照法律關於共有的規定。但參照只是說可以准用,並不是說所有的共有條款都可以適用於准共有。有些關於共有的規定是不能適用於准共有的,例如,關於共有的實物分割並不適用於准共有,因為準共有不是對所有權的共有。

參考文獻

  1. 共有的分類百度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