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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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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自由 公海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不論其為沿海國還是內陸國。自1958年的《公海公約》規定,公海自由主要包括航行自由、捕魚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飛越自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除規定上述自由外,還增加了建造國際法所准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科學研究的自由,並規定所有國家在行使這些自由時,應合理地照顧到其他國家享受公海自由的利益。另外,各國均有權在公海自由進行以和平為目的的科學研究。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公海自由 [1]

依據 《公海公約》等

規定 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

主要包括 航行自由、捕魚自由等

3美國升級"航行自由行動"挑戰中韓印菲等國

規定

1.航行自由:每個國家,不論沿海國還是內陸國,均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其旗幟的船舶,包括商船、軍艦和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國家不得加以干預和阻礙,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應僅懸掛一國的旗幟,受船旗國的專屬管轄。

2.飛躍自由:公海上空,如同公海一樣,也是自由的。所有國家的航空器都有飛越公海上空的自由。在公海上空飛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記國管轄,其他國家不得加以干預和阻礙。

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所有國家均有權在公海海底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在鋪設電纜和管道時,各國應適當顧及已經鋪設的電纜和管道;特別是不應使修理現有電纜和管道受到妨害。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海底電纜和管道破壞或損害的行為,構成國際法上應受懲罰的犯罪,每個國家應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規章,對這種罪行做出規定。

4.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所有國家都有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為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權利,在必要時,還可以在這種人工島嶼和設施的周圍設置其寬度為一般接受的國際標準所許可的安全地帶。人工島嶼和設施及其周圍的安全地帶不得設在對公認海道可能有干擾的地方。在公海上航行的一切船舶都必須尊重這些人工島嶼和設置及其周圍的安全地帶,並應遵守關於在人工島嶼、設施和安全地帶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國際標準。

5.捕魚自由:捕魚自由是最早的公海自由之一,意指所有國家都有由其國民不受阻礙地在公海上捕魚的權利。最初,這一自由是完全不受限制的。

6.科學研究的自由:所有國家和各主管國際組織有在公海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在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時,因遵循以下原則:專為和平目的;以適當科學方法和工具進行;不應對海洋其他正當用途有不當干擾;遵守包括關於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規章在內的一切有關國際規章。

原則

很早以前,荷蘭的法學家格勞秀斯就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觀點,這為以後公海自由原則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公海自由原則不是說公海本身有沒有自由的問題, 而是說各國在公海上有沒有活動自由的問題。根據公海自由原則,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不論是沿海國或是內陸國。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條件下,各國均有平等行使各種公海自由的權利。侵犯公海自由原則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所謂的公海自由是否是沒有任何約束的、無限的自由呢?這一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有明確的規定。公海自由是有一定範圍的。公海自由的內容包括6項內容: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以及科學研究的自由。

在歷史上,公海自由原則起初主要只限於航行自由和捕魚自由;而到了19世紀70年代以後,隨着航空器的出現,又提出了公海上空的飛行自由問題。此後,1958年的《公海公約》才提到了前4項自由,後來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才擴大為6項。公海自由內容的擴大是與人類認識公海、開發利用公海的能力不斷加強分不開的。

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不屬於任何國家的管轄範圍,但並不是說在公海上發生的事任何國家都不能管。公海上的管轄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船旗國管轄,一是普遍性管轄。

一般來說,在國際法上,國家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這就是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隨着國際間交往的增加,一些外國人在本國以外侵犯本國的利益,本國可以行使保護性管轄權;對於犯罪人不是本國人,犯罪的地方也不在本國的領土上,但是卻危害全人類的利益,本國可以行使普遍性管轄權。

為了維護公海航行安全和公海的正常法律秩序,各國對於在公海上發生的違反人類利益的國際罪行以及某些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有權進行管轄。國家在進行這種管轄的時候,一般由軍艦或者國家公務船舶來完成。屬於公海上普遍管轄的對象主要是海盜行為、販賣奴隸行為、毒品走私行為以及公海上的非法廣播行為等。(《海洋權益》)

摺疊編輯本段美國升級"航行自由行動"挑戰中韓印菲等國 美國升級"航行自由行動"挑戰中韓印菲等18國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