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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序良俗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

簡介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所謂公序,即社會一般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良俗,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包括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公序良俗是法國、日本、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以及中國澳門和中國台灣地區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公序良俗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應用非常廣泛,在民事審判中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學者的研究,公序良俗原則起源於羅馬法。在羅馬法上,所謂公序,即國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即市民的一般道德準則,二者含義廣泛,且隨時間的不同而不同,非一成不變。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近現代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事立法都明文規定了這一原則。

評價

公序良俗原則基本理論依據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和「權利不可濫用」的辨證統一性。「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意味着民事主體在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則和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可自願選擇滿足或有利於自身利益的行為。「權利不可濫用」意味着對民事主體權利行使時,其行為應符合善良風俗習慣,並不損害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評價主體行為時,公序良俗原則可以限制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及權利濫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民社會生活與交往日趨繁榮與複雜,這是運用公序良俗原則的社會基礎。公序良俗來源於民事法律調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會生活交往的廣泛性、複雜性、不穩定性與法律的不可窮盡性之間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則的任務則是解決這一矛盾,以彌補法律的不足,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實現社會正義。[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