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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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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是指企業財產屬於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又稱為國有企業,但廣義的國有企業還包括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只是國有企業的一種。
設立條件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全民所有制企業必須符合以下七個條件:
1、產品為社會所需要
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生產出來的產品必須是能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為了滿足這種需求,企業提供的產品必須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要求的,不能提供偽劣殘次品,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同時對企業來說,生產的產品只有滿足人們的需求,才能銷售出去,企業提供的勞動價值才能實現,企業才有可能生存和發展。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 [1]
公司設立申請表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都是工業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必不可少的條件,沒有這些條件企業就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2] 名稱是企業的標誌,企業名稱一是能標明企業的性質和面貌,二是能有利於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中國專門制定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在一定的空間進行,沒有場所,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就無法進行。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資金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必備條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包括三層含義:一是企業必須有資金;二是這些資金的來源必須是合法的;三是設立企業所需的資金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最低限額。
5、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企業的組織機構是指企業的法人機關,法人機關對外代表企業承辦各種事項,對內實施管理活動。沒有組織機構,企業也是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內部設立一些職能機構,如財務部、生產部、人事部等,以及職工代表大會。
6、有明確的經營範圍
經營範圍是企業所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界定。明確的經營範圍也限定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內容。國家將經營範圍作為設立企業的必備條件,是國家管理的需要,也是明確企業權利義務,保障企業合法經營的需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要是指一些特殊要求,如環保、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等。
法律地位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法律地位
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可以採取承包、租賃等經營責任制形式。
企業的根本任務是:根據國家計劃和市場需求,發展商品生產,創造財富,增加積累,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
企業必須堅持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同時,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企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方向。
企業必須有效地利用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實現資產增值;依法繳納稅金、費用、利潤。
法律規定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法律規定
1.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
《轉機條例》明確規定:"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是:使企業適應市場的要求,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
2.企業經營權。
《轉機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全民企業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並在第三章"企業權利和義務"中具體規定了13條企業權利和9條企業義務,明確地確立了國有企業的法律地位。《轉機條例》根據《全民企業法》的規定精神,不僅規定了14項企業經營權,即企業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採購權、進出口權、投資決策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聯營、兼併權、勞動用工權、人事管理權、工資及獎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以及拒絕攤派權等,而且更加具體、詳細地規定了每項權利的內容和範圍,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便於具體落實和實施。
3.企業自負盈虧的責任。
《轉機條例》對企業自負盈虧的責任作出專章規定。
(1)承擔民事責任和經營責任。規定企業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廠長對企業盈虧負有直接經營責任;職工按照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對企業盈虧也負有相應責任。
(2)建立分配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規定企業必須堅持按照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進行分配工作,同時,《轉機條例》還具體規定了分配約束控制機制和政府審核制度。
(3)承擔違約責任。規定實行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的企業,如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上交利潤或租金,應承擔違約責任。
(4)建立和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
4.建立企業科學的領導體制。
規定國有企業堅持和完善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是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建立以廠長(經理)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並對企業兩個文明建設負全面責任。
5.企業與政府關係。
堅持政企職責分開,這是處理好企業與政府之間各種關係的基本原則。《轉機條例》明確規定,按照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政府依法對企業進行協調。監督和管理,為企業提供服務,由此確立了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新型關係。為了確保企業財產所有權,加強宏觀調控和行業管理,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企業提供服務,《轉機條例》還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各項具體職責和各項有關的措施,為理順企業與政府關係,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提供重要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設立變更
第十六條 設立企業,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報請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企業取得法人資格。
企業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企業的終止應當進行清算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企業終止原因:(1)違反法律、法規被責令撤銷;(2)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產及其他原因。
第十七條 設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品為社會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五)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六)有明確的經營範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企業合併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企業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一)違反法律、法規被責令撤銷。
(二)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 企業合併、分立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第二十一條 企業的合併、分立、終止,以及經營範圍等登記事項的變更,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在國家計劃指導下,企業有權自行安排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或者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權要求調整沒有必需的計劃供應物資或者產品銷售安排的指令性計劃。
企業有權接受或者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在指令性計劃外安排的生產任務。
第二十四條 企業有權自行銷售本企業的產品,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承擔指令性計劃的企業,有權自行銷售計劃外超產的產品和計劃內分成的產品。
第二十五條 企業有權自行選擇供貨單位,購進生產需要的物資。
第二十六條 除國務院規定由物價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控制價格的以外,企業有權自行確定產品價格、勞務價格。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與外商談判並簽訂合同。
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匯收入。
第二十八條 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支配使用留用資金。
第二十九條 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出租或者有償轉讓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所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第三十條 企業有權確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工資形式和獎金分配辦法。
第三十一條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錄用、辭退職工。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權決定機構設置及其人員編制。
第三十三條 企業有權拒絕任何機關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機關和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業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的,都屬於攤派。
第三十四條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與其他企業、 事業單位聯營, 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
企業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發行債券。
第三十五條 企業必須完成指令性計劃。
企業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六條 企業必須保障固定資產的正常維修、改進和更新設備。
第三十七條 企業必須遵守國家關於財務、勞動工資和物價管理等方面的規定,接受財政、審計、勞動工資和物價等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企業必須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第三十九條 企業必須提高勞動效率,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十條 企業必須加強保衛工作,維護生產秩序,保護國家財產。
第四十一條 企業必須貫徹安全生產制度, 改善勞動條件, 做好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的素質。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支持和獎勵職工進行科學研究、發明創造,開展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和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
經營權
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
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我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的企業經營權權能只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三項,並未包含收益權。其立法的出發點是既要明確區別所有權與經營權,又要有效保護國有資產權利的完整性,認為企業不能形成與所有權主體相對抗的收益權。實踐表明,企業的直接經營收益權與國家的財產收益權是應該並且能夠明確界定、協調起來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有以下主要特徵:
1)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派生權利,具有從屬性。經營權既來源於國有財產所有者授權,又服從和服務於國有財產所有權,國家所有權表現為對企業財產和利益有最終處分權。
2)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是一種綜合性的排他的財產權,是一種新型的物權。所謂綜合性,是指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所謂排他權利,是指它可以排斥包括所有者在內的任何非法侵害,例如企業可以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3)創設經營權,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根本目的,一方面是使全民所有制企業成為自主經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另一方面是實現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這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方向是完全一致的。
4)經營權具有法定性和不可轉讓性。其主體、內容都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任意創設,也不能通過合同約定或轉讓。
負責制
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
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
中國共產黨在企業中的基層組織,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實行保證監督。
國家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企業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企業工會組織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企業應當充分發揮青年職工、女職工和科學技術人員的作用。
企業必須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實行經濟責任制,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改造和發展。
企業貫徹按勞分配原則。 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企業可以採取其他分配方式。
國家授予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四十四條 廠長的產生,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的情況決定採取下列一種方式:
(一)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者招聘。
(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
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者招聘的廠長人選
須徵求職工代表的意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廠長,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政府主管部門委任或者招聘的廠長,由政府主管部門免職或者解聘,並須徵求職工代表的意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的廠長,由職工代表大會罷免,並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五條 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企業建立以廠長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廠長在企業中處於中心地位,對企業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
廠長領導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決定或者報請審查批准企業的各項計劃。
(二)決定企業行政機構的設置。
(三)提請政府主管部門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廠級行政領導幹部。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幹部。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規章制度,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的建議,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六)依法獎懲職工;提請政府主管部門獎懲副廠級行政領導幹部。
第四十六條 廠長必須依靠職工群眾履行本法規定的企業的各項義務,支持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和其他群眾組織的工作,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
第四十七條 企業設立管理委員會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協助廠長決定企業的重大問題。管理委員會由企業各方面的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廠長任管理委員會主任。
前款所稱重大問題
(一)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和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工資調整方案,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
(二)工資列入企業成本開支的企業人員編制和行政機構的設置和調整。
(三)制訂、修改和廢除重要規章制度的方案。
上述重大問題的討論方案,均由廠長提出
第四十八條 廠長在領導企業完成計劃、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成績顯著的,由政府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代表大會
第四十九條 職工有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有對企業的生產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設的權利;有依法享受勞動保護、勞動保險、休息、休假的權利;有向國家機關反映真實情況,對企業領導幹部提出批評和控告的權利。女職工有依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的權利。
第五十條 職工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從事勞動,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五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企業的工會委員會。企業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廠長關於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十三條 車間通過職工大會 , 職工代表組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工人直接參加班組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支持廠長依法行使職權 , 教育職工履行本法規定的義務。
相關關係
第五十五條 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統一對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保證企業完成指令性計劃所需的計劃供應物資,審查批准企業提出的基本建設、重大技術改造等計劃;任免、獎懲廠長,根據廠長的提議,任免、獎懲副廠級行政領導幹部,考核、培訓廠級行政領導幹部。
第五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調節市場 、 市場引導企業的目標,為企業提供服務,並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實行管理和監督。
(一)制定、調整產業政策,指導企業制定發展規劃。
(二)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提供諮詢、信息。
(三)協調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的關係。
(四)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保護企業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不受侵犯。
(五)逐步完善與企業有關的公共設施。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提供企業所需的由地方計劃管理的物資,協調企業與當地其他單位之間的關係,努力辦好與企業有關的公共福利事業。
第五十八條 任何機關和單位不得侵犯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得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不得要求企業設置機構或者規定機構的編制人數。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以企業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企業向登記機關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當事人對罰款,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 企業因生產、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財產、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不符合經濟合同約定的條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一條 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決定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企業有權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撤銷;不予撤銷的,企業有權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政府監察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機關應於接到申訴之目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並通知企業。
第六十二條 企業領導幹部濫用職權,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門給予行征處分;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職工實行報復陷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幹部,因工作過失給企業和國家造成較大損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幹部玩忽職守,致使企業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阻礙企業領導幹部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企業領導幹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擾亂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營業、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由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致使生產、營業、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原則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交通運輸、郵電、地質勘探、建築安裝、商業、外貿、物資、農林、水利企業。
第六十六條 企業實行承包、 租賃經營責任制的, 除遵守本法規定外,發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聯營企業、大型聯合企業和股份企業,其領導體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六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原則,結合當地的特點,制定實施辦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