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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事由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一個專有名詞。
漢字作為一種形、音、義三位一體的符號系統[1],源於日月鳥獸之形,作為中華文明之標誌[2],連接中華民族的歷史、現在和未來,方正之間充滿美感。
名詞解釋
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件,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免責事由,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當事人可對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行為或者對於他人人身、財產等損失不承擔法律責任的事實和理由。
免責事由的內容
合同責任的免責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責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約定的責任事由,如免責條款,具體如下:
1、不可抗力
①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②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③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④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⑤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2、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3、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是由可歸責於債權人的原因引起的。
術語解釋
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在現在合同法上,違約責任僅指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完全分離,屬於民事責任的一種。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後果。就其性質而言,法律關係可以分為法律上的功利關係和法律上的道義關係,與此相適應,法律責任方式也可以分為補償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
參考文獻
- ↑ 漢字——中華文化的獨特符號,搜狐,2017-12-14
- ↑ 漢字——中華文明的基因,搜狐,20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