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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偽劣,漢語成語,拼音是jiǎ mào wěi liè,意思是以假充真,偽造劣質。

關於「假冒偽劣」商品的定義問題

雖然我國沒有出台相應的法律、法規直接進行具體分類定義,但有些地方根據監管需要,對「假冒偽劣」商品進行了說明,比如《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冒偽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假冒許可證編號的;

(四)使用假冒偽劣原材料、零部件進行生產、加工、製作或者組裝的;

(五)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產食品添加劑的;

(六)食品中有違反國家標準超範圍、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劑的;

(七)過期、失效、變質的;

(八)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銷售的;

(九)篡改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質期的;

(十)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廠名、廠址的;

(十一)假冒認證標誌、採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名優標誌防偽標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保健食品專用標誌、商品條碼等標誌標識,或者假冒合格證書、檢驗報告、質量保證書等質量證明文件的;

(十二)商品質量不符合標識、說明書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十三)盜版複製或者假冒註冊商標、專利的;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假冒偽劣商品。[1]

第十一條使用本條例第十條所列商品提供經營性服務,或者將其作為促銷贈品、有獎銷售活動的獎品的,視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那是否假冒偽劣產品就沒有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呢?這是不存在的!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1、民事責任請參閱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刑事責任請參閱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文章來源食品藥品安全網,圖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公眾號:打假麼。——正規維權調查企業,合法維權,依法打假,協助執法部門共同打擊假冒產品,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和權利人利益,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創新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