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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擔保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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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擔保是在國際借貸中,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其貸款能得到償還。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等主動擔保形式和消極擔保形式。人的擔保即信用擔保,指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保證,如借款人不履行債務,由擔保人負責履行。

定金

指銷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買方預先支付占總貨款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到期支付全部貨款的保證。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主要用來懲罰違約行為,預付款從一開始就屬貨款的一部分,以上二者可以因約定而相互轉化。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違約金屬於損害賠償性質,其數額認定完全依賴於受損害當事人的損失情況,而定金是一種債權擔保,其數額一旦確定,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改變。

保證

指銷售方可以要求買方提供一個經濟實力強大、遵循誠實信用的法人作為第三方來擔保買方的付款。一旦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由該擔保方承擔付款責任。

實際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擔保方應該是自願的。保證人應與銷售方簽定書面保證合同,並寫明保證的內容、方式、由雙方簽字、蓋章。

應在擔保合同中明確規定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其中需要注意「代為履行」和「連帶責任」的區別。代為履行指只有在原債務人確無能力履行債務和賠償損失時,才可以向保證人要求履行債務和賠償損失。連帶責任是指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不管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債權人都可以直接要求其代為履行或者賠償損失。

以原債務變更或修改原債務合同時,必須事先徵得保證人得同意,否則保證人不負責保證責任。

合理選定保證人。應注意:不能由國有企業得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擔當保證人,選定得擔保人確實能承擔相應的付款責任,即需要對擔保人做資信調查。

簽訂保證合同時,以下內容不可缺少: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限。 抵押 指買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數量的財產作為付款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扣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應注意的問題

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與名稱,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及範圍,抵押物的名稱,抵押物的占有歸屬及抵押日期。

弄清抵押物擔保的範圍:賠償原債權、賠償由於債務不履行造成的損失和違約金、實現抵押權所花費的費用(公證、訴訟費)。

在抵押期間,他人不得使用或處置該抵押物。 質押 指賣方或第三方將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從而使後者享有債權優先受償得權利。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抵押時,債權人不占有抵押物人的抵押物,而質押則享有出質物的占有權;

在抵押中,抵押人(債務人)收取抵押物產生的本息,而在質押中,債權人(質權人)收取出質財產的本息;

在抵押中,債權人享有的是處分抵押財產的的請求權,而在質押中,債權人可以獨立對質押財產作出決定;

在抵押中由於債權人不占有被抵押的的財產,因而對抵押財產不產生履行保管的義務,而在質押中,債權人具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1]

留置

指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對占有的債務人財產進行留置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時再返還債務人。 實際中有如下特點:一般說來,留置的財產並不是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是在交易活動中債務人欠債權人一定的債務時債權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留置處於交易活動中的財產;留置的財產只能是與逾期不履行的債權債務合同相關聯的財產。以只有在債務人到期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權,否則屬違法行為,此擔保形式有很大局限性,只限於債權債務有關的財產,如加工承攬合同、定做合同

債權債務中擔保應注意什麼

一、擔保措施的必要性 擔保是確保債權得以實現並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法律措施。因此要求對債權進行相應的擔保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擔保,就可以增加債務人信用等級,使債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債權擔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

二、落實擔保措施時應注意的問題

1、由於保證是以保證人的信用做擔保的,在簽訂保證合同時,要重點考察保證人的保證能力(代為清償能力)。首先,要避免無效保證合同的出現,其次是要防止保證期間超過的風險。同時,貸款人應明白,在合同關係中,僅起居間介紹作用的人,是不承擔保證責任的。只有明確表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人願意代為履行」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被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合同有保證人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並經保證人簽字確認。 2、抵押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嘗的擔保方式。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不得事前有絕押的約定,即「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嘗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但如果該約定在債務人已經實際發生不履行情勢之後,則屬於抵押權實現方式的約定,為有效約定。

(2)抵押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不具備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無效。

(3)抵押登記非常重要。因為法律規定,大多數抵押(如抵押物為房產等不動產)必須依法辦理登記,否則抵押不發生法律效力,如以機械設備等動產作抵押,不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3、質押是指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占有而供擔保的動產或者權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將其變價並就該價款優先受償債權的權利。

對於質押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質押須簽定書面質押合同並轉移質物的占有,如果是動產質押,必須完成質押物的交付。如果是存單等權利質押,必須完成權利憑證交付的交付。質押合同只有在質物轉移到質權人占有時才生效,僅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而不轉移質物的占有,質押無效。 (2)雙方當事人不得事先約定在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如有約定,也是無效。 4、定金是指依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規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款項,並以該款項的獲得以確保債權得以實現的擔保方式。對於定金應當注意以下幾點,明確約定所交款項就是「定金」,而不是「保證金」、「押金」之類。定金要以書面形式約定;收取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債權金額20%,定金條款在定金交付後生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