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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工具

金融工具亦稱「信用工具」或 「交易工具」,資金缺乏部門向資金盈餘部門借入資金,或發行者向投資者籌措資金時,依一定格式做成的書面文件,上面確定債務人的義務和債權人的權利,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場交易的對象,它是隨信用關係的發展而產生、發展起來的。現代錯綜複雜的資金融通關係,不可能靠口頭協議辦事。口說無憑,容易引起爭執,也不能使債權或所有權在市場上轉讓、流通。為了適應多種信用形式的需要,產生了商業票據、銀行存款憑證、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任何金融工具都具有雙重性質: 對工具的發行者 (借款者),它是一種債務; 對投資者 (貸款者),它是一種金融資產。每種金融工具,適應交易的不同需要而各有其特殊內容,但也有些內容是共同的,如: 票面金額、發行者(出票人) 簽章、期限、利息率 (單利或複利) 等。

簡介

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指在金融市場中可交易的金融資產,是用來證明貸者與借者之間融通貨幣餘缺的書面證明,其最基本的要素為支付的金額與支付條件。金融工具如股票、期貨、黃金、外匯、保單等也叫金融產品、金融資產、有價證券。因為它們是在金融市場可以買賣的產品,故稱金融產品;因為它們有不同的功能,能達到不同的目的,如融資、避險等,故稱金融工具;在資產的定性和分類中,它們屬於金融資產,故稱金融資產;它們是可以證明產權和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憑證,故稱有價證券。絕大多數的金融工具或稱產品、資產和有價證券具有不同程度的風險。

評價

第105號公告限制了金融工具的範圍。一項資產,在未來可能的惠益是收到商品或勞務,而不是收到現金或其他個體的所有者權益,則不是金融工具,如預付賬款和預付費用。同樣,一項負債,其未來可能的代價是轉移商品或勞務,而不是轉交現金或另一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也不是金融工具,如預收賬款、遞延收及產品質量擔保義務,含有用任何一項金融工具交換實物資產的權利或義務的期權和遠期合約不是金融工具,例如,兩家企業簽訂了一項購銷合同,合同規定,購貨方同意在六個月後接受一定數量的小麥或黃金,並在交貨日支付100000美元,這一遠期合約就不是金融工具;可能在將來需要企業支付現金但尚未從合約中產生的或有事項,也不是金融工具。[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