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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諮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主要限於信託、投資、和其他代理業務,少數確屬需要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兼營租賃、證券業務和發行一年以內的專項信託受益債券,用於進行有特定對象的貸款和投資,但不准辦理銀行存款業務。2007年,中國銀監會制定新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時,將原來的「信託投資公司」統一改稱為「信託公司」。

簡介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諮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要求,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主要限於信託、投資、和其他代理業務,少數確屬需要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兼營租賃、證券業務和發行一年以內的專項信託受益債券,用於進行有特定對象的貸款和投資,但不准辦理銀行存款業務。信託業務一律採取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的方式進行,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財產,只能收取手續費,費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1]

業務分類

(一) 以某公司的股票和債券為經營對象,通過證券買賣和股利、債息獲取收益。 信託投資公司用自有資金及組織的資金進行的投資。以投資者身份直接參與對企業的投資是目前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一項主要業務。 在信託投資過程中,信託投資公司直接參與投資企業經營成果的分配,並承擔相應的風險。 (二) 以投資者身份直接參與對企業的投資。 投資者以委託人的身份,用委託資金直接參與投資的業務。 對委託投資,信託公司不參與投資企業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續費,對投資效益也不承擔經濟責任。[2]

業務範圍

(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諮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受託經營公益信託;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職責

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託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約定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監管

信託產品由信託公司發起設立並在銀保監會備案,並由銀保監會監管。

階段

起步期 起步期信託投資公司是指信託業務剛剛起步,業務經驗積累不足,資產規模較小,信託產品品種不多的信託投資公司。這類信託投資公司在業務開展上一般採用模仿戰略。信託投資公司自己設計信託產品一般要經過市場調研、項目尋找合作談判品種設計、財務預算、銷售分析等一系列環節的系統工作,耗費巨大人力、物力和財力。處於起步期的信託投資公司一般採取模仿其他相對成熟產品的做法,信託產品多為集合資金信託,投資領域也多集中在股東和原來固定客戶方向。這類公司在模仿中逐漸積累業務經驗,挖掘自身優勢,培養核心競爭力,形成在某一行業、某一領域的業務優勢。 成長期 這個時期的信託投資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積累一定經營經驗,有一定客戶基礎,擁有中等的資產規模,業務模式不斷成熟,逐漸形成具有競爭力的優勢業務領域。成長期的信託投資公司一般積極探索信託業務創新,能夠根據自身優勢尋找優質項目資源,設計盈利能力顯著的信託產品,而且這類信託投資公司一般注重市場形象,在市場中頻頻亮相,具有很強的發展前景。信託業務品種不僅限於集合資金信託,嘗試涉足其他相關熟悉領域的投資等業務。成長期信託投資公司多採用增加資產規模、擴大股東範圍以及與其他金融機構結成戰略聯盟的方式壯大自身勢力,尋求多方面的支持。 成熟期 成熟期的信託投資公司其業務經驗豐富,資產規模雄厚,經營效益好,並在某一行業或領域形成自己的優勢產品,有自己的核心盈利模式,具有很強的競爭實力。成熟期信託投資公司能為客戶提供富有特色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立足於為客戶提供個性化,具有穩定而忠誠的客戶群。廣泛尋求金融機構間的戰略合作,優勢互補,配置最佳的發展規模。 在產品創新方面有實質性的突破,在行業內部產生重大影響,信託產品收益穩定且良好。注重市場研究,根據自身優勢和地區經濟發展特徵,開發收益性良好的信託產品,特別是在某一專門領域有獨特的信託產品,在市場上有立良好信譽。成熟期信託投資公司在穩定原有業務的基礎上,一般積極涉足更多的投資領域,特別是在資產管理業務領域進行大膽探索。有的公司還積極籌備公司上市,或者尋求與國際著名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謀求更大發展。 高峰期 高峰期信託投資公司是指在信託市場中占據主導地位,被公認為市場領袖,占有極大的市場份額,業務領域全面,資金實力和業務能力均很突出。它們在市場上從多個方面表現出資產規模最大、經營品種最多、信託產品創新迅速以及業務範圍廣泛等特點。這類信託投資公司採取的經營戰略包括: (1)多樣化戰略。信託產品覆蓋面廣,業務門類齊全,把信託投資公司辦成一個金融超市。 (2)規模戰略。這類信託公司控制着相大的市場份額,可以從技術、人員、信息及市場營銷等諸多方面實現規模經濟,從而享有低成本優勢。 (3)集團化戰略。在信託規模和業務品種均達到一定水平後,整合自身資源,擴大自身實力,使信託投資公司真正成為全能銀行。 (4)國際化戰略。廣泛拓展國內業務外,吸引戰略投資者,積極走出去,到海外設立代表處或分支機構,大力開展國外業務,擴大經營地域和範圍,從而實行全球化的國際營銷戰略。

差異

信託投資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無論是在其營業範圍、經營手段、功能作用等各個方面都有着諸多的聯繫,同時也存在明顯的差異。從中國信託業產生和發展的歷程來看,信託投資公司與商業銀行有着密切的聯繫和淵源,在很多西方國家由於實行混業經營的金融體制,其信託業務大都涵蓋在銀行業之中,同時又嚴格區分,故在此以商業銀行為例,與信託投資公司加以比較,其主要區別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經濟關係不同。信託體現的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之間多邊的信用關係,銀行業務則多屬於與存款人或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係。 (二)基本職能不同。信託的基本職能是財產事務管理職能,側重於理財,而銀行業務的基本職能是融通資金。 (三)業務範圍不同。信託業務是集「融資」與「融物」於一體,除信託存貸款外,還有許多其他業務,範圍較廣。而銀行業務則是以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為主,主要是融通資金,範圍較小。 (四)融資方式不同。信託機構作為受託人代替委託人充當直接籌資和融資的主體,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銀行則是信用中介,把社會閒置資金或暫時不用的資金集中起來,轉交給貸款人,起間接金融的作用。 (五)承擔風險不同。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在受託人無過失的情況下,一般由委託人承擔。銀行則是根據國家金融政策、制度辦理業務,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存貸資金運營風險。 (六)收益獲取方式不同。信託收益是按實績原則獲得,即信託財產的損益根據受託人經營的實際結果來計算。而銀行的收益則是按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按提供的服務手續費來確定的。 (七)收益對象不同。信託的經營收益歸信託受益人所有,銀行的經營收益歸銀行本身所有。 (八)意旨的主體不同。信託業務意旨的主體是委託人,在整個信託業務中,委託人占主動地位,受託人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業務的意旨主體是銀行自身,銀行自主發放貸款,不受存款人和借款人制約。

問題

(1)不良資產比重高 首先是信託投資公司的投資追求高回報,管理又缺乏風險機制。其次是政府干預,一些投資項目往往缺乏可行性研究就投資,項目建成了,產品卻沒有市場,投資不能發揮效益,貸款收不回來。此外,國有企業的困境也影響信託投資公司的資產。目前信託投資公司發生困難的更重要原因在於它缺乏正常的資金來源,既不允許它利率浮動以吸納存款,也不許它進入拆借市場,而正常的資金渠道又未開拓,信託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發生了障礙,大部分信託投資公司出現了流動性問題。 如果信託投資公司能夠有正常的資金來源,具有正常的經營條件,很大一部分信託投資公司是可以在經營中逐漸化解不良資產的。首先,隨着房地產市場的復甦與國有企業改革的推進,信託投資公司壓在房地產上的資產和投在國有企業的資產,有一部分是可以逐漸盤活的。其次,各信託投資公司繼續經營證券業務,在規範經營和有效經營的基礎上,以其經營收益可用於盤活存量資產和彌補不良資產的損失。第三,當主管部門明確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方向和資金來源後,目前尚未發生嚴重支付危機的信託公司將在開拓新業務的基礎上逐漸消化不良資產。 (2)沒有穩定的負債支撐 主管部門規定的信託機構的五種資金來源,這種規定導致信託公司渠道狹窄,資金很少,除少數信託機構具有來自政府機構較多的委託資金外,多數機構只能用高息攬儲或從拆借市場上籌措資金,拆藉資金成了許多信託投資公司的重要資金來源。 從宏觀層面分析,國內儲蓄結構已從過去的以政府儲蓄為主轉為居民儲蓄為主,其比例是:政府占3%,企業占15%,居民占82%。中國的信託業主管部門規定信託機構可吸收的五種信託資金不包含個人儲蓄。在以居民儲蓄為主的儲蓄結構背景下,排斥個人資金作為信託資金的來源(個人證券投資信託除外),信託機構就難以有穩定的負債支撐。 (3)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方向不明確 (4)信託機構數量多,規模小,缺乏相應的專業人才,管理落後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