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銀行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保管銀行指任何經核准開辦有價證券保管業務之金融機構,我國稱「保管機構」,目前多由商業銀行信託部辦理。[1]投資人在投資基金時,是將錢存入保管銀行的基金專戶內,基金公司碰不到基金專戶內的任何一毛錢。當基金經理人用這個專戶的錢進行投資買賣股票時,成交後由保管銀行負責交割,所以投資人的錢得到充分的保障,投資人若有虧損,必然是由基金經理人投資不善所導致,絕不可能是因為被基金公司惡性倒閉所產生。
全權委託投資保管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俗稱「代客操作業務」,即投資人(自然人及法人均可)將一筆資產(現金、股票或債券,總現值須大於新臺幣一千萬)委託投信、投顧業者依雙方約定條件等進行證券投資,而全權委託之資產運用與保管係採分離制,受託資產須由投資人自行指定保管機構(即本行之保管銀行)負責管理並代理投資人辦理證券投資之開戶買賣、買賣交割或帳戶處理等事宜,以確保投資人權益。本行現已開辦受託保管全權委託投資資產[2]
證券投資基金保管業務
受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法募集之共同基金資產。
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保管業務
受託保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投資國內證券之資產,並代理向證期會申請投資許可,以及開立投資帳戶。 受託保管境外華僑或外國人(Non-QFII)投資國內證券之資產,並代理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許可開立證券帳戶。
保證金保管業務
受託保管證券商、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存之籌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及賠償準備金。
受託之保管品應以現金(得以定期存單替代)、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