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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是關於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1886年9月9日制定於瑞士伯爾尼。1992年10月1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簡介

19世紀,西歐尤其是法國湧現出許多大文學家、大藝術家,他們創作的大量膾炙人口的作品流傳到世界各地,這些國家開始相應地也就重視版權的國際保護。1878年,由雨果主持在巴黎召開了一次重要的文學大會,建立了一個國際文學藝術協會。1883年該協會將一份經過多次討論的國際公約草案交給瑞士政府。瑞士政府於1886年9月9日在伯爾尼舉行的第三次大會上予以通過,定名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簡稱《伯爾尼公約》)。原始簽字國有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比利時、西班牙、利比里亞、海地和突尼斯10國,1887年9月5日簽字國互換批准書(只有利比里亞沒有批准),公約3個月後生效(1887年12月),這就是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版權公約,所有參加這一公約的國家組成一個聯盟,稱伯爾尼聯盟。並選出了聯盟的國際局,規定了以後參加國應履行的手續,公約的修訂程序。1992年10月1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而早在1990年9月7日,即所謂我國加入該公約前兩年,我國就已制定了與該公約此乃相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萬里擔任委員長)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6月1日實行),從而也就從法律上為我國加入該公約提供了法律保障。

評價

《伯爾尼公約》的產生,標誌着國際版權保護體系的初步形成。美國也派代表參加了1886年大會,但因當時美國的出版業遠不如英法等歐洲國家發達,參加公約對美國不利。所以,美國代表便以該條約的許多條款與美國版權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國國會的批准為藉口,拒絕在公約上簽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參加伯爾尼聯盟,成為第80個成員國。而被美國列為恐怖主義名單的兩伊(伊朗、伊拉克)以及其他的一些國家諸如像安哥拉、柬埔寨、南蘇丹、馬爾代夫、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緬甸、烏干達、塞舌爾、塞拉利昂、巴布亞新幾內亞、帕勞、東帝汶、馬紹爾群島和索馬里等國,卻迄今為止仍未加入本公約。現行的《公約》的核心是規定了每個締約國都應自動保護在伯爾尼聯盟所屬的其它各國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護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國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公約從結構上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從內容上分實質性條款和組織管理性條款兩部分。正文共38條,其中前21條和附件為實質性條款,正文後17條為組織管理性條款。該公約的規定比較具體、詳細,規定作品享有版權不依賴於任何手續(如註冊登記、繳納樣本等),保護期也比較長。《公約》附件為關於發展中國家的特別條款,它規定,發展中國家出於教育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約》規定的限制範圍內,按照《公約》規定的程序,發放翻譯或複製有版權作品的強制許可證。這是在1971年修訂《公約》時因發展中國家強烈要求而增加的。 [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