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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又稱營養補充品、營養補充劑、膳食補充劑、營養劑、飲食補充劑、保健食品、健康食品等,是一種成分是從食物中萃取對人體有益的營養素(如氨基酸[1]微量元素維生素礦物質等)的補充品,主要的功能是維持健康、預防疾病。而營養補充品必須經過衛生機關的檢查,證明其安全性和保健功能才能販售。值得注意的是,它並不是藥物,不過可視身體需要作適量補充。

由於營養補充品有許多不同的形態,因此應該因應使用者的身體狀況、方便性、吸收速度、特殊的需要性等方面來選擇。

法律規定

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將保健食品定義定義: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及國家標準GB1674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將保健食品定義為:並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用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健食品標籤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並標明下列內容:

(一)保健功能和適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服用量;

(三)貯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六)保健食品標誌;

(七)有關標準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籤內容。

補充內容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準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容易誤解的名稱。

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癒的宣傳。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在中國大陸,依法批准註冊的保健食品允許聲稱的保健功能共有27類,但某些商家會打「擦邊球」,對功效誇大宣傳。

由於中國大陸的保健食品市場存在亂象,尤其是中老年人過度相信其功效,甚至當藥品食用,因此在2019年8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保健食品標註警示用語指南》,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市售的保健食品都需要設置警示區,並且標註「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語[2]。警示區面積不少於其所在版面的20%,警示用語使用黑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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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