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攤銷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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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攤銷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名詞解釋
低值易耗品攤銷是指在會計賬簿中將低值易耗品價值以平均的方式分攤到每一期財務報表上,作為費用項目進行記錄。此外,在銷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攤銷也可以視為低值易耗品攤銷的一種。
低值易耗品是指勞動資料中單位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下或使用年限比較短(一般在一年以內),且不屬於固定資產的可消耗性物品。企業應該對低值易耗品進行單獨核算,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折舊或攤銷。
低值易耗品攤銷的會計處理
低值易耗品攤銷有五五攤銷法和一次攤銷法兩種。
1、五五攤銷法,是指在低值易耗品領用時攤銷其賬面價值的一半,報廢時再攤銷其賬面價值的另一半,並註銷總成本的一種攤銷方法。
2、一次攤銷法,是指在領用低值易耗品時,就將其全部價值一次計入有關成本費用的方法。
五五攤銷法領用時攤銷一半,報廢時攤銷一半。分錄如下:
1、購進低耗品入賬時,分錄為:
借:低值易耗品
貸:銀行存款(或其他相關科目)
2、實際領用時,分錄為:
借:製造費用(或其他相關成本費用科目)
貸:低值易耗品
3、報廢時,分錄為:
借:製造費用(或其他相關成本費用科目)
貸:低值易耗品
一次攤銷法分錄如下:
1、購進時,分錄為:
借:低值易耗品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月末攤銷時,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低值易耗品攤銷
貸: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攤銷的稅務處理
根據相關稅務法規,只有實際發生的費用才是可以抵扣稅收的費用,因此在某些情況下,低值易耗品的攤銷可以被視為實際費用,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從而獲得更大的稅務優惠。
參考文獻
- ↑ 文字記載前的1500年的歷史都發生了什麼,搜狐,2020-10-14
- ↑ 堯舜禹時期之中國和大禹之都及夏代都城之變遷,搜狐,201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