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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產業法律規制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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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產業法律規制問題研究》對傳媒產業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了系統、深入的研究,並構建了一個包括傳媒產業主體法、傳媒產業行為法、傳媒產業權利保護法等在內的完整的傳媒產業法律規制體系。內容豐富,資料翔實,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既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又有較強的實用價值和現實指導意義。

圖書信息

書名: 傳媒產業法律規制問題研究

作者:田韶華

出版社: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年06月

ISBN: 9787811276480

開本:16開

定價: 39.00 元

內容簡介

《傳媒產業法律規制問題研究》對傳媒產業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了系統、深入的研究,並構建了一個包括傳媒產業主體法、傳媒產業行為法、傳媒產業權利保護法等在內的完整的傳媒產業法律規制體系。內容豐富,資料翔實,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既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又有較強的實用價值和現實指導意義。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傳媒產業概述

第一節 傳媒產業的界定

第二節 國外傳媒產業的發展概況及趨勢

第三節 我國傳媒產業的發展概況及存在的問題

第二章 傳媒產業法律規制概述

第一節 傳媒產業法律規制的意義

第二節 國外傳媒產業的法律規制概述

第三節 我國傳媒產業的法律規制概述

第三章 傳媒產業主體法律制度

第一節 我國傳媒體制的歷史變遷及分類管理模式之構建

第二節 分類管理模式下媒體法律地位之 重構

第三節 傳媒產業主體准人與退出制度

第四節 媒體主體地位之重構對我國傳媒管理體制的影響

第四章 傳媒產業內容產品生產製作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傳媒產業內容產品的生產製作概述

第二節 傳媒產業 新聞信息收集行為的法律規制

第三節 傳媒產業內容產品生產製作 管理制度

第四節 傳媒產業內容產品生產製作與相關當事人權益的法律保護

第五章 傳媒產業內容產品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第一節 媒介作品着作權的法律保護(一)

第二節 媒介作品着作權的法律保護(二)

第三節 媒介品牌 商標權的法律保護

第六章 傳媒產業內容產品經營行為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傳媒產業內容產品經營行為概述

第二節 出版物發行的法律規制

第三節 內容產品版權交易行為的法律規制

第四節 付費頻道收視服務的法律規制

第五節 內容產品的生產經營與媒介 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第七章 傳媒產業廣告經營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傳媒產業廣告經營行為概述

第二節 廣告代理制度

第三節 廣告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節 廣告經營活動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節 廣告 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傳媒 產業資本運營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傳媒產業資本運營概述

第二節 傳媒產業資本運營的法律規制(一)

第三節 傳媒產業資本運營的法律規制(二)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

推薦

《傳媒產業法律規制問題研究》是由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文摘

第一章 傳媒產業概述

第一節 傳媒產業的界定

一、傳媒的內涵及其社會功能

(一)傳媒的概念與特徵

傳媒,顧名思義即指傳播媒介或媒體。傳媒可分為非大眾傳媒和大眾傳媒。前者是指在社會生活的特定領域、特定範圍內為某種特定目的而傳播信息的媒介,後者則是以特定方式向社會大眾傳播各種社會信息的傳播工具或載體。本書所討論的傳媒,系指大眾傳媒而言。主要指報紙、雜誌、廣播、電視、圖書等。但在實踐中,所謂大眾傳媒一詞的用語是相當混亂的,它有時指報紙、雜誌、廣播、電視、圖書這些媒介,有時也指生產製作這些媒介的報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出版社等。這種用語上的混亂,主要是由大眾傳播媒介的多樣化造成的。正如學者所指出的,一般的傳播活動中至少可以細分為四種媒介:信息處理媒介(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出版社等)、信息儲存媒介(如報紙、電影、書、芯片等)、信息傳播媒介(如衛星、電波、微波、電影院、因特網、書店等)和信息接收媒介(如電視機、收音機、計算機等)。就此而言,無論是報刊、圖書、廣播、電視等通常意義上的媒介,還是它們的生產製作機構,都可以稱為傳媒。本書同意這種觀點。但為區別起見,遂根據通常的用語習慣,將前者稱為媒介,後者稱為媒體,在二者兼指時,則使用傳媒的概念。本書研究的內容,主要是以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出版社等為代表的媒體的行為及其法律規制。

後記

這本書終於擱筆了,結束了每天筆耕不輟的文字行走,一時間如釋重負,但更有些誠惶誠恐。就像學生交了考卷,只等讀者來評判這份答卷是否合格。

本書所研究的領域跨越了新聞學、法學兩大學科,同時也涉及了經濟學的某些問題,在研究上具有一定的難度。無論是資料的搜集,還是觀點的論證,都因為涉及不同的學科而困難重重。但即使如此,仍不敢說辛苦。古往今來,哪一位作者不是歷盡艱難挫折才完成了自己的作品?皓首窮經者有之,頭懸錐刺者有之,我們這點付出又何足掛齒?也不想說辛苦。因為既然選擇投身學術,自然是對這對項事業情有獨鍾,辛苦耕耘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實現自我的過程,當然也就是享受幸福的過程。所以,一路走來,雖則辛苦,內心感受的卻是別樣的快樂。

本書是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中國傳媒產業法律制度創新研究》的結項成果。當初申報這個項目的初衷就是想構建一個較為完整的傳媒產業法律規制體系,並希望能夠為傳媒產業的實踐提供一定的理論指導。如果這個目的能夠藉此書而實現,我們將不勝欣慰與自豪。當然,由於我們水平有限,失當難免,在此懇請各位讀者能夠給予批評指正。

本書由趙雙閣先生、嚴明先生與我合作完成。趙雙閣先生雖然年輕,但多年從事新聞法學的研究,在此領域已頗有造詣;嚴明先生則一直從事新聞實踐,對傳媒產業的運作規律有着自己獨到的理解。正是在愉快合作、共同探討的基礎上,才最終使得這本書得以完成。本書分工如下:

田韶華: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一節至第三節;

嚴明:第一章;第六章第一節至第四節;第八章;

趙雙閣:第四章第四節;第五章;第六章第五節;第七章。

本書的出版,得到了河北經貿大學學術着作出版基金的資助,本書成稿期間,多得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諸位領導和同事的關心和幫助,以及責編陽金洲女士的鼓勵和督促,在此一併謹致謝意!

序言

馬克思把共產主義社會視為自由人的聯合體。在自由的諸要素(公民自由、財政自由、人身自由、社會自由、經濟自由、家庭自由、地方自由、種族自由和民族自由、國際自由、政治自由和人民主權等)中,人身自由是最為基本的要素,而思想自由又是作為基本要素的人身自由的基礎。思想主要是一種社會性的產物;沒有思想交流的自由(1iberty to exchange thoughts),思想自由就沒有什麼用處;而在現代社會中,思想交流又是主要通過大眾傳播活動進行的。從這些啟蒙時代以來逐步為人所共知的常識可以邏輯地推知傳播活動在社會進步歷程中的重要作用,進而推知傳播法(communieations law)在法制系統建構和法治國家建設中的重要地位。

在英語國家,傳播法又被稱為大眾傳播法(mass communications law)或媒介法(media law);在中國,較為習用的稱呼是新聞傳播法。media既可用來指稱發布內容的思想交流中介物——媒介,又可用來指稱經營內容發布及依託於內容發布的廣告發布的經濟實體——媒體。所有媒介及媒體的集合就是人們所說的傳媒產業。在中國經濟體制實現市場化的轉型的歷史時期,人們往往傾向於使用「傳媒產業」的提法強調媒介運作的市場環境和媒體的市場主體身份。田韶華、嚴明、趙雙閣奉獻給讀者的這本着作以《傳媒產業法律規制問題研究》為書名,應該也是基於這樣的考慮。實際上,傳媒產業法律規制的問題仍是新聞傳播法學的問題,但在視角上,對media之為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實體的一面有所側重,於是,其內容更具針對性和實用性。

新聞傳播法學是新聞傳播學與法學兩相交叉而形成的交叉學科;在中國,它被看作20世紀80年代興盛起來的新聞學新學科群中的一員,而且是特別受重視且相當有成果的一員。交叉學科的研究是比單純的一門傳統學科的研究更具難度的研究,它要求研究者對參與交叉的兩門以上的傳統學科都有深入的把握和獨立的探索,能夠把它們融會貫通,並與相應的社會實踐緊密結合,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傳媒產業法律規制問題研究》的三位作者的學術背景正好涵蓋法學與新聞學等多個學科;在他們的人生經歷中,既有媒體實際工作的磨鍊。[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