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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委派制度是個專業術語。

關於漢字的起源[1],中國古代文獻上有種種說法,如「結繩」、「八卦」、「圖畫」、「書契」等,古書上還普遍記載有黃帝史官倉頡造字的傳說。現代學者認為,成系統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個人創造出來,倉頡[2]如果確有其人,應該是文字整理者或頒布者。最早刻劃符號距今8000多年。

名詞解釋

會計委派制度是西方公司治理結構中所有者約束和監督經營者行為的一種制度,在西方國家公司的內部管理中應用普遍,是資本所有者保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有效方式。在我國的政府機關和國有企業引入這一制度是1998年的事。它是指政府機關或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下屬的分支機構或公司委派會計人員,並授權委派會計人員監督所派單位會計行為和其它經營活動的一種制度。

會計委派制度的作用原理

委派會計制度是透過派出單位對受派人的完全控制而實現對受派單位的約束和監督的。因此,一個有效的會計委派制度必須很好地解決三個問題:

一是委派會計的素質要專業化;

二是委派會計的職責要明確化;

三是委派會計的利益要獨立化(即不能與所派單位有利益上的聯繫)。

會計委派制度的作用

會計委派制度是防範金融風險的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

我們一般所講的會計委派制度是指所有者或政府機關或企業的上級部門為了實現對分支機構或下級部門的有效管理而採取的內控措施。但我們則主張把會計委派制度引伸為金融監管當局為了控制金融風險,維護存款人利益而採取的一項監管措施。

金融風險問題是當前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共同面臨的一個難題。儘管金融風險的形成原因複雜,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市場因素的衝擊、政治形勢的動盪都有可能造成金融風險,但普遍實施的存款保險制度(包括陷型的和顯型的)和金融機構代理人的代理風險是現代金融領域裡風險突出的重要原因。

代理是一種受他人委託,代表或代替他人行動的行為。當一個個體或組織(委託人)授權他人或組織(代理人)代表他或他們行使某項工作或職權的時候,這種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就構成代理關係。在現代社會中,委託代理關係無處不在,無處不有。大至國家治理,小至日常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都存在着委託代理之類的事情。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各自利益的不同及信息在兩者之間的不對稱分布,委託代理關係會產生成本,這種成本被稱之為代理成本。根據詹森和麥克林的研究,代理成本包括監督成本、契約成本和誤差成本。監督成本是委託方規定代理方的行為而產生的。契約成本是指代理方向委託方保證他不會採取不適當的行為產生的。誤差成本是指由代理方與委託方面對相同信息所採取的行動差異而發生的成本。由於委託方與代理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就存在代理人不會總是根據委託人的利益採取行動。又由於委託方與代理方的信息不對稱;一方面,在委託代理關係產生時,委託方對自己授托的事情較之代理方具有更多的信息,而代理方對自己的代理能力有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在委託代理關係成立之後,代理方對自己的代理行為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委託方很難精確地監視和評估代理方的行為。這兩個方面被稱為隱蔽信息和隱藏行為問題。代理經濟學告訴我們,要提高委託代理效率,除了調整和改善產權結構,完善激勵機制外,關鍵是改善信息分布,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代理風險。

現代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就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關係。金融機構的管理者受股東和存款人的委託經營金融資本,管理者本應最大限度地最大化利潤和最小化風險,可是我們從現實中卻經常發現經營者的行為與此相悖。這種代理人違背委託人利益而產生的成本,表現在金融機構就是金融風險。許多金融機構財務虧損增大、信貸資產質量不佳,相當部分是由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引起的。金融機構的經營者或是通過擴大在職消費、或是藉助違規信貸去擴大自身的利益,而由此產生的則是金融機構的利益受損。在金融機構所有者約束機構健全、股東和董事會正常發揮作用的情況下,經營管理者的這種行為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經營者的代理風險會因此而降低。因為金融機構經營者造成的風險和擴大的利益直接與所有者的剩餘權益大小密切相關,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嚴格的反比關係。因此金融機構的所有者有動力去關心金融機構的經營好壞,從而監督和制約代理人的行為。但是,如果金融機構的風險不是由所有者承擔,而是可以透過存款保險機制向外轉化(如由政府出錢化解金融風險),則所有者監督經營者的動機就會弱化,甚至出現所有者與經營者一起對金融機構進行掠奪性經營的情況。如美國上個世紀80年代的儲貸機構危機和我國許多城市信用社、信託的風險就是這樣形成的。這是一種比經營代理風險危害更大的風險。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種風險,必須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從目前的政策性保險轉向完全的市場化保險,真正按「金融風險成本由誰產生由誰承擔」的市場原則處置金融風險。但在這一原則沒有真正實現之前,應該實行由金融監管當局向金融機構派出委派會計的制度。

由金融監管當局向金融機構委派會計完全符合金融監管的目標要求。因為金融監管的目的就是要通過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的透明度、信息的真實性去強化公眾對金融機構的選擇,加強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人員的約束,從而實現維護金融安全,保護存款人利益的目標。會計委派制度恰恰在規範會計核算,保障財務信貸信息的真實性,防範和控制違規行為方面具有十分獨特的作用。金融機構的代理人即人們所稱的高級管理人在成為負責人前要先接受任職資格審查。金融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經營管理信息和財務狀況。要定期接受社會中介機構的審查。所有這些措施都是為了防範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者的隱藏信息和隱藏行為,降低代理風險,但這些措施的作用都沒有委派會計制度直接和有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