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企業破產法一本通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來自 孔夫子網 的圖片

企業破產法一本通》(第九版),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ISBN:9787521630855。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1];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書[2]

內容簡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系、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企業破產法一本通》以該法的主體條文為序,逐條穿插關聯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並附以相關案例,以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是廣大讀者及相關實務人士查閱、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參考書。

作者介紹

中國法制出版社法規應用研究中心,組織法律專業人士以滿足人民群眾學法用法需求為出發點,編寫相關實用專業的法律工具書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讀物。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清理債務與重整】

★第三條【破產案件的管轄】

第四條【程序的法律適用】

第五條【破產程序的效力】

第六條【企業職工權益的保障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責任的追究】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申請

★第七條【申請主體】

第八條【破產申請書與證據

第九條【破產申請的撤回】

第二節受理

第十條【破產申請的受理】

第十一條【裁定受理與債務人提交材料】

第十二條【裁定不受理與駁回申請】

第十三條【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通知債權人與公告】

第十五條【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義務】

★第十六條【債務人個別清償的無效】

★第十七條【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的義務】

★第十八條【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繼續履行與解除】

★第十九條【保全措施解除與執行程序中止】

★第二十條【民事訴訟或仲裁的中止與繼續】

★第二十一條【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管轄】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的指定與更換】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管理人行為的許可】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的忠實義務】

第二十八條【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員與管理人的報酬】

第二十九條【管理人的辭職】

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條【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行為的撤銷】

★第三十二條【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行為的撤銷】

第三十三條【無效行為】

第三十四條【追回因被撤銷或無效行為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債務人的出資人繳納出資】

★第三十六條【管理人員非正常收入和財產的追回】

第三十七條【管理人取回質物、留置物】

★第三十八條【權利人財產的取回】

★第三十九條【在途運輸標的物的取回與交付】

★第四十條【抵銷權】

第五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四十一條【破產費用】

★第四十二條【共益債務】

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第六章 債權申報

第四十四條【債權人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債權申報期限】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與附利息的債權的算定】

★第四十七條【附條件、附期限債權與未決債權的申報】

★第四十八條【申報債權的公示與異議】

第四十九條【申報債權的書面說明】

第五十條【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連帶債務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二條【連帶債務人的債權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解除合同後對方當事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四條【受託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票據付款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六條【補充申報債權】

第五十七條【債權表】

第五十八條【債權表的核查、確認與異議】

第七章 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九條【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第六十條【債權人會議主席】

★第六十一條【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第六十二條【債權人會議的召開】

第六十三條【通知債權人】

★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第六十五條【法院裁定事項】

第六十六條【債權人申請複議】

第二節債權人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

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

★第六十九條【管理人行為的告知】

第八章 重整

第一節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七十條【重整申請】

第七十一條【裁定重整與公告】

第七十二條【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債務人自行管理與營業】

第七十四條【管理人管理與營業】

★第七十五條【重整期間擔保權的行使與借款】

第七十六條【重整期間的取回權】

第七十七條【重整期間對出資人收益分配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轉讓的限制】

第七十八條【重整終止與破產宣告】

第二節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條【重整計劃草案的提交期限】

第八十條【重整計劃草案的製作主體】

第八十一條【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

第八十二條【債權分類與重整計劃草案分組表決】

第八十三條【不得減免的費用】

★第八十四條【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第八十五條【出資人代表列席會議與出資人組表決】

第八十六條【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與重整程序終止】

第八十七條【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與重整程序終止】

第八十八條【重整程序的非正常終止】

第三節重整計劃的執行

★第八十九條【重整計劃的執行主體】

第九十條【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與報告】

第九十一條【監督報告與監督期限的延長】

第九十二條【重整計劃的約束力】

第九十三條【重整計劃的終止】

第九十四條【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不再清償】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五條【和解申請】

第九十六條【裁定和解】

★第九十七條【通過和解協議】

第九十八條【裁定認可和解協議並終止和解程序】

第九十九條【和解協議的否決與宣告破產】

第一百條【和解協議的約束力】

第一百零一條【和解協議的影響】

第一百零二條【債務人履行和解協議的義務】

第一百零三條【和解協議無效與宣告破產】

第一百零四條【終止執行和解協議與宣告破產】

第一百零五條【自行和解與破產程序終結】

第一百零六條【和解協議減免債務不再清償】

第十章 破產清算

第一節破產宣告

★第一百零七條【破產宣告】

第一百零八條【破產宣告前的破產程序終結】

第一百零九條【別除權】

第一百一十條【別除權的不完全實現與放棄】

第二節變價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條【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變價出售方式】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第一百一十四條【破產財產的分配方式】

第一百一十五條【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附條件債權的分配】

第一百一十八條【未受領的破產財產的分配】

第一百一十九條【訴訟或仲裁未決債權的分配】

第三節 破產程序的終結

★第一百二十條【破產程序的終結及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破產人的註銷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管理人執行職務的終止】

第一百二十三條【破產程序終結後的追加分配】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未受償債權的清償責任】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破產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擅自離開住所地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別除權適用的例外】

第一百三十三條【本法施行前國務院規定範圍內企業破產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金融機構破產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企業法人以外組織破產的准用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施行日期】

附錄一關聯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2020年5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11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7月30日)

附錄二相關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管理人破產程序工作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

(2011年10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破產程序法律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

(2011年10月13日)

附錄三

本書所涉文件目錄

參考文獻

  1. 工具書的編排方法,豆丁網,2019-01-02
  2. 出版社簡介,中國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