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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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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擔任職務的法定 期限。在任用期間,在崗者享受相應的崗位或職務待遇,任職期滿如果沒有能夠連選連任,則改為新的工作待遇或按有關規定辦理離退職手續。[1]

基本解釋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係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事業單位傳統的用人制度是職工一旦被調入或分配到其單位,就終身成為該單位的職工。[2]

聘用制就是要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為合同契約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工作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對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擬任工作崗位或職務一般通過競爭取得,確定的形式可以簽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簽訂聘約,或頒發聘書,也可以簽訂目標責任書。在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對某一職工既要通過聘用制確定基本人事關係,又要通過聘任明確具體崗位職務

聘任制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契約確定與人員關係的一種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單位採取招聘或競聘的方法,經過資格審查和全面考核後,由用人單位與確定的聘任人選簽訂聘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和受聘人員職責、待遇、聘任期等。

聘用期分為「無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聘任期是崗位的任期,一般1—3年。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