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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是中國專有文化名詞。

如今,一個擁有燦爛文化的中國,帶着豐富多彩的文化元素[1]屹立在世界東方。而中華文化的典型代表之一便是漢字[2]

名詞解釋

代理權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為被代理人設定、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民事權利。

代理制度的核心內容是代理權。代理權是代理人以他人名義獨立為意思表示,並使其效果歸屬於他人的一種法律資格。代理權產生的根據,或基於法律規定,如法定代理;或基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如委託代理。

代理權的設定

(1)代理權是基於一定的授權而產生的,在各種代理關係中,授權行為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委託代理人的授權人是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則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獲得代理權;指定代理人則根據法律授權機關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2)代理關係是基於兩類基本法律事實產生的,一是特定的法律關係或特定的社會關係;二是授權行為。而其中最具有典型意義的是委託代理關係賴以產生的委託合同和授權行為。

委託合同和授權行為雖同是委託代理關係產生的依據,但二者是有區別的。前者是雙方法律行為,後者是單方法律行為。

(3)授權行為的法定形式是代理證書。代理證書是指證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法律文件。在不同的代理中,代理證書是不同的:在法定代理中,代理證書是戶口冊、戶籍機關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法定代理人身份的文件;在指定代理中,代理證書即指定機關製作的代理指定書;而委託書則是委託代理的代理證書。

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行使代理權;

(2)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當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應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委託他人代理;

(4)不得濫用代理權。

代理權的濫用

代理權是整個代理關係的基礎,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就在於代理人擁有代理權。違背代理權的設定宗旨和代理行為的基本準則,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使代理權的行為構成濫用代理權。濫用代理權的行為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以及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違背代理制度「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的初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可見,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為類型上應當定性為效力待定行為,其行為效力取決於被代理人對意思表示追認與否。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無權代理

所謂無權代理,就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無權代理不是代理的一種形式,而是具備代理行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權的行為。無權代理在法律上並非當然無效,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具體分析。無權代理的發生原因在於代理人無代理權。無權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①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②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③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

代理權的存在是代理關係成立並有效的必要條件。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並非當然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在無權代理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無權代理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主要體現為以下情況:

(1)無權代理代理人追認,即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後果。被代理人的此項權利稱為追認權,是法律為保護被代理人利益設定的。追認權性質上屬於形成權,故僅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決定權利人與相對人之間法律關係的變動。法律對當事人權利行使有期限的要求。《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一旦本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就確定地轉化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由各方當事人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無權代理成立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法律行為項下義務的,視為對無權代理行為的追認。

(2)相對人的保護。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以催告,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催告在性質上屬於意思通知行為,不屬於形成權。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此為撤銷權。撤銷權在性質上也屬於形成權。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是相對人(第三人)與被代理人權利對等的表現。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撤銷則代理人與相對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不生效。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第一,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無代理權,則不能行使撤銷權。第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無撤銷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