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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監督員制度,為了加強外部監督,切實防止和糾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執法不公的問題,根據憲法和法律關於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接受人民的監督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經中央同意,從2003年9月起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201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印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1]

制度試點

為了加強外部監督,切實防止和糾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執法不公的問題,根據憲法和法律關於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接受人民的監督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經中央同意,從2003年9月起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10月15日《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第二章第六條規定:「人民監督員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推薦,徵得本人同意,由檢察長頒發證書。」

對檢察機關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以及檢察機關或檢察人員在辦案中發生的「五種情形」(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檢察人員在辦案中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進行監督,提出監督意見。

改革方案

《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經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方案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關於印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司法局:

《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經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正在開展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監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10個省(區、市),要注意做好當前試點工作與《方案》的銜接,按照新的要求深入推進試點工作。其餘各省(區、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深入調研,積極探索,為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好充分準備。條件成熟的地方,可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在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備案後組織實施。

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監督程序改革和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結束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將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和各地做法,按照《方案》要求,對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監督範圍、監督程序、知情權保障等方面的改革進行具體部署,全面開展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工作。屆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將聯合下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將修訂下發《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

各地在貫徹落實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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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