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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銷售權

產品銷售權

產品銷售權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的企業的一項經營權利。企業有權銷售本企業的產品。但國務院另有規定,實行統一調撥或統一收購的產品除外。

企業的產品銷售權包括企業有權自行決定產品的銷售對象、銷售數量和銷售方式等。承擔指令性計劃的企業,有權自行銷售計劃外超產的產品和計劃內分成的產品。在國務院1984年5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等文件中,就企業對某些重要產品的計劃內分成和產品自銷權利作有具體規定。 [1]

產品銷售權

企業對國家沒有特殊規定的本企業產品、計劃內分成的產品、國家計劃外超產的產品、試製的新產品、購銷部門不收購的產品以及庫存積壓的產品,都有權進行銷售。企業自銷產品必須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進行。允許企業自銷的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企業不能把金銀以及國家禁止自由購銷的工業品生產資料在市場上自由銷售;不得非法倒賣工業品生產資料;不得抬價搶購、套購和非法自銷國家計劃調撥的工業品生產資料以及不得無執照營業或不按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銷售產品。[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