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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稅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產品稅是以生產、進口或採購的特定產品為徵稅對象,對其流轉額徵收的一種稅。

產品稅的產生和發展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先後實收過貨物稅、商品流通稅、棉紗統銷稅、工商統一稅和工商稅等。其中貨物稅、商品流通稅、棉紗統銷稅即屬於對產品徵稅。工商統一稅和工商稅的徵稅範圍雖不全是對產品徵稅,但對產品徵稅部分構成這兩種稅的主體。

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時,將原工商稅徵稅對象中部分工業品和農、林、牧、水產品劃作產品稅的徵稅對象,形成了獨立的產品稅。

產品稅的特點和作用

1、收入及時、穩定、可靠。因為就產品生產、流通、消費的全過程而言,產品稅在生產環節實現銷售時就率先徵收,收入及時;另一方面,應稅產品不論其成本及盈利狀況如何,都以其銷售收入額等作為計稅依據繳納產品稅,收入穩定。

2、採取價內稅形式。有利於運用稅收槓桿,配合價格手段,調節社會生產和消費。

3、實行產品差別比例稅率。按不同產品設計稅收負擔,同種產品同等稅負,不同產品稅負不等,使企業間競爭處於同等納稅條件下,便於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

4、計稅依據同應稅產品的銷售價格或採購價格一致,計算簡便易行。但是,產品稅按銷售收入全額計算徵收,存在着重複徵稅的弊病,一般只適宜於對某些產品起特殊調節的作用。

產品稅涵蓋的範圍

產品稅一般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