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交通法規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交通法規
原圖鏈接

交通法規(traffic rules),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

  • 交通安全、運輸安全或道路安全,是所有提高道路運輸的安全性(包括參加交通的人以及交通工具)的措施的總稱。道路安全措施可以大略地分為主動安全措施(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和被動措施(減輕事故後果)。
  • 交通部及所屬機關辦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交法字第096001180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交法字第097000144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交法字第098000306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交法字第103500731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交法字第105500261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交法字第1075007517號函修正

  • 一、為提升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作業效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下列事項應依規定刊登公報:
    • (一)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或廢止草案之預告: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法規命令(含「有法律授權依據,具對外效力之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七種名稱之法規命令」,以下簡稱實質法規命令)。
    • (二)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或廢止: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七種名稱之法規命令及實質法規命令。
    • (三)指定法規施行日期之令。
    • (四)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其訂定、修正或廢止。
    • (五)更正:前四款原刊登公報內容錯誤,有更正之必要者。
  • 三、依前點刊登公報時,除更正外,均應填具「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如附表一,以下簡稱提要表),併同預定刊登公報書函(以下簡稱預刊書函)或送刊公報書函(以下簡稱送刊書函),送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以下簡稱編印中心)進行登錄。
    • 公報刊登資料應以附件方式隨「預刊書函」或「送刊書函」,用公文電子交換方式(公文電子交換需備之文件如附表二)傳送編印中心。
    • 第一項之提要表應使用七欄式版本(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前項附表二所列文字檔格式應為ODF格式。
  • 四、部屬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各該機關辦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刊登公報內容格式、提要表之審查、預告程序踐行之管制,並辦理機關配合公報發行相關事項。

本部依第五點、第七點至第十點規定辦理者,應簽會法制單位;部屬機關辦理者,應簽會前項專責人員。

禁止臨停的交通法規

  • 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台幣三百元罰鍰。
  •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1]

行人的交通法規

  • 宣導行人應遵守的安全守則,推動改善保護行人之道路設施,建立以人為本的交通環境。
  • 行人安全--研究發現,在小客車與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中,行人幾乎都受到傷害,其中有近半數因而致死,因此有必要提昇「走路文化」,即行人應在劃設的人行道上行走,不可任意攀越欄杆,如果沒有人行道,應靠邊行走,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的指示或警察的指揮。
  • 行人路權之相關規定--行人安全行走
    •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規定: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應遵守警察、專用號誌之指示前進。未設置之路段,應注意左右有無來車,小心迅速通過。
    •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5條規定:行人行經鐵路平交道應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
  • 行人違規之罰則--行人安全
    •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不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百元罰鍰。
    •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0條規定: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強行闖越者,處新台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四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保護行人之道路設施--行人安全
    • 1.行人保護時相設在人車交織的路口,是一個進步的觀念,是對行人最有保障的一種交通管理方式,許多駕駛人習慣不禮讓行人,造成行人安全備受威脅,因此有必要在幹道路口設置行人保護時相。
    • 2.鑑於實施行人專用時相號誌路口,行人必須等候較長的時間才能通行,且行人在部份路口需要做對角線穿越,因此有必要增設對角線行人穿越道,並依據行人專用時相號誌實施時段的不同,繪設不同型式的對角線穿越道標線,若是時段性的路口,繪設空心對角線穿越道,若是全天實施路口,則繪設枕木紋的對角線穿越道,方便行人以及駕駛人區別。
  • 行人應遵守的安全守則--行人安全
    • 1.雨天不讓雨具擋住自己或他人的視線。
    • 2.夜間走路應穿著顏色鮮明之衣服。
    • 3.穿越道路應遵守行人專用號誌。
    • 4.走在巷道內應注意同向來車。
    • 5.走到巷口要查看左右來車後再通過。
    • 6.過馬路不可跨越護欄。
    • 7.不在車陣中穿越馬路。
    • 8.過馬路前不站離馬路太近。。[2]

參考來源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1 -07-23 [2021-07-30] (中文). 
  2. 行人的安全. 交通安全入口網. 2016-12-02 [2021-07-30]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