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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擔保,就是某個群體中的每個企業都拿出一些錢放在某個協會作為互助基金,然後協會委託專業擔保公司運作,幫助該群體內的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若某個擔保業務出現壞賬,該基金可部分承擔風險。互助擔保與普通擔保公司的區別關鍵在於互助擔保更強調互助、聯合的會員制。[1]

互助擔保亦稱「同業互保」。存款保險機構同業約定或建立共同基金,以便同業發生困難時相互救助的風險互保措施。最早見於中國的廣東商人互保計劃,是廣東洋行商人間的一種約定,約定擁有特許權與外人交易的商人,對於他人債務,應彼此擔保。美國紐約州於1829年由一位叫約舍華·福爾曼的商人依中國廣東洪姓商人的建議,參考廣東商人互保計劃建立了州存款保險制度,以後其他州也設立了帶有互助擔保性質的存款保險制度。 所謂互助擔保,就是某個群體中的每個企業都拿出一些錢放在某個協會作為互助基金,然後協會委託專業擔保公司運作,幫助該群體內的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若某個擔保業務出現壞賬,該基金可部分承擔風險。互助擔保與普通擔保公司的區別關鍵在於互助擔保更強調互助、聯合的會員制

什麼叫互助性擔保機構、商業性擔保和互助性擔保

   互助性擔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補充。在當地政府的積極倡導下,由當地的工商聯作為發起人,金融機構積極協助,會員企業互助聯合、小額入股,自我服務、自擔風險、自我管理,其機構的法律形式應該為社團法人,而不是企業法人,名稱一般為「某某擔保協會」。當地政府應當是中小企業互助性信用擔保的監管者和服務者,側重於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譏擔罐杆忒訪閨詩酣澗不要干涉它們的正常經營活動。政策性擔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主體。政策性擔保機構以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轄區為單位組建,重新整合各級財政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住房置業擔保資金以及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資金,共同組建一支專業擔保基金,採用事業法人經營形式。由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司及下屬部門作為行業監管機構。其資金來源以政府出資為主,同時吸收其他機構、團體的捐贈或資助。商業銀行可按特定貸款餘額的一定比例向擔保機構資助。對於其資金運用,我們建議在政策性擔保資金中,實物資產所占比例不能超過25%,其餘資金只能用於銀行存款。同時,政策性擔保業務應規範至三大基本定位:一是信用擔保業務,直接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二是信用徵集管理,間接疏通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三是小額度服務,與銀行「大客戶、大企業」的定位互補。業務拓展應嚴格限定在兩方面:一是為中小企業開展業務提供信用擔保、信用管理和諮詢等;二是其它政策性擔保業務。商業性擔保:從各國信用擔保業發展實踐而言,該類擔保機構的職能不適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其使命僅為一定時期的拾遺補缺角色。在目前我國政策性擔保、互助性擔保機構一時難以有效滿足中小企業擔保需求的情況下,有必要積極鼓勵商業性擔保積極參與。建議商業性擔保作為經營信用的企業,應當納入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由銀監局負責統一監管;有必要大幅度提高商業性擔保機構市場准入的門檻;重新修訂《民法典》,重視對專業擔保人權益的保護。[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