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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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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字:

於汝民,男,漢族,1949年11月生,河北滄縣人[1],1980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8年9月參加工作[2],上海海運學院起重運輸機械系起重運輸機械專業大學普通班畢業,上海海運學院水運管理系運輸管理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於汝民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中國亞太經濟管理榮譽博士[3]。曾任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4]

2019年6月27日,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公布於汝民的起訴書:於汝民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287.872737萬元。退休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他人人民幣40萬元。

快速導航:

中文名:於汝民

國籍 :中國

民族 :漢族

出生日期:1949年11月

中文名:於汝民

國籍 :中國

民族 :漢族

性別: 男

畢業院校:上海海運學院,

目錄

1人物履歷

2人物事件

立案審查

立案偵查

提起訴訟

1人物履歷

1968.09——1972.04 天津港務局第三作業區工人;

1972.04——1975.08 上海海運學院起重運輸機械系起重運輸機械專業學習;

1975.08——1983.03 天津港務局第三、第五作業區機電科技術員、副科長;

1983.03——1984.08 天津港務局第五作業區副主任;

1984.08——1984.09 天津港務局集裝箱公司副經理;

1984.09——1985.03 天津港務局第五作業區代主任;

1985.03——1986.03 天津港務局第四港埠公司總經理;

1986.03——1988.10 天津港務局局長助理;

1988.10——1996.07 天津港務局副局長;

1996.07——2000.09 天津港務局副局長,天津港保稅區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正局級)(1994.09—1997.04 在上海海運學院水運管理系運輸管理工程專業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2000.09——2002.06 天津港務局副局長,天津港保稅區管委會副主任(正局級)(其間:2001.03—2001.07 在中央黨校進修二班學習);

2002.06——2004.05 天津港務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2004.05——2007.10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副董事長;

2007.10—— 2013 天津市委濱海新區工委副書記,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人物事件

立案審查

2017年5月,經中共天津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紀委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於汝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於汝民在擔任天津港務局副局長、局長,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及退休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

矩,拉幫結派、培植形成「秘書圈」,理想信念喪失,搞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違規提拔、調整幹部,並收受對方錢款;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

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消費卡,退休後違規兼職取酬、經商辦企業;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

受他人錢款,涉嫌受賄犯罪。

經天津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天津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於汝民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7年6月,天津市檢察院依法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於汝民(正局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訴訟 拉幫結派、培植「秘書圈」

紀委查明,於汝民在擔任天津港務局副局長、局長,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及退休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

規矩,拉幫結派、培植形成「秘書圈」,理想信念喪失,搞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違規提拔、調整幹部,並收受對方錢款;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

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消費卡,退休後違規兼職取酬、經商辦企業;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收受他人錢款,涉嫌受賄犯罪。

關於培殖「秘書圈」的問題,《中國紀檢監察雜誌》稱,在天津港任主要領導的20多年間,於汝民利用職權便利,先後將6任秘書安插在天津港和相關

的關鍵崗位上。而新任秘書又以「前任推薦後任」方式違規產生,形成了一個具有裙帶關係的「秘書圈」。

退休後仍利用影響力繼續受賄

2019年6月27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公布了關于于汝民受賄的起訴書: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於汝民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87.872737萬元。

其中,2003年至2010年,於汝民在企業經營合作等事項上,為天津某集團的付某某提供幫助。2005年,於汝民以合作投資名義,收受付某某350萬元;2009年至2014年,於汝民為上海某機電公司法定代表人嚴某某,在承攬工程、催要工程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後三次收受嚴某某220萬元。

此外,據起訴書顯示,2014年,退休後的於汝民,為石某某承攬工程提供幫助,收受石某某40萬元。

檢察院認為,於汝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287.87273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退休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幣40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1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於汝民被開除黨籍_打虎...

澎湃新聞2017-05-21[引用日期2017-05-21] 2. 天津港原董事長於汝民涉嫌受賄罪被立案偵查_新聞_騰訊網

騰訊新聞2017-06-14[引用日期2017-06-14] 3. 天津港原董事長於汝民被控受賄1288萬元

新京報網2019-07-05[引用日期2019-07-05] 詞條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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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