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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稅賣稅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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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稅賣稅可從抽象、具體兩個層面予以界定。抽象地講。它是指地方政府、財稅機關或個人,為了自身利益,違反稅法。將稅款作為一種商品。按照議定的價格(其表現形式是手續費),在分屬兩個不同稅收管轄區的財稅機關之間進行轉讓的行為。具體來說,它是指「買稅方」以支付手續費為誘耳,或以提供優惠稅收待遇為條件,使用本轄區的完稅證、稅收繳款書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票據。向非本轄區的納稅人(「賣稅方」)代理開具完稅票據,將稅款繳入「買稅方」國庫的行為。[1]

防範措施

1.建立合理的稅收計劃編制體系,在促進稅收增加的同時。兼顧各地區的實際情況,使各稅收征管部門有能力完成各項任務,杜絕「買稅賣稅」行為,使增加稅收收入有效可行。

2.強化稅收征管工作的考核和評價體制,兼顧正激勵與負激勵方式。不能只重稅收收入數量,還應重視稅收征管質量。

3.加大稅收執法力度。完善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對「買稅賣稅」行為,不僅要堅決剔除「買稅」收入,還要追究當事人、財稅部門或地方政府的責任。

4.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的員工薪酬體系

表現形式

①分割式轉讓。某縣屬企業繳增值稅30.77萬元,分局將此筆稅款分部分割給4個鄉鎮。

②直接轉讓。徵收分局指使管區的納稅人用信匯、轉賬、現金等形式直接將稅款繳入轉入地,由轉入地稅務分局開具完稅證。

③查補稅款非法轉讓。先將查補稅款劃人指定分局。但在繳庫時卻人為地改變了入庫級次和地點。[2]

產生的原因

1.地方稅務官員個人利益的驅動

微觀經濟學理論的建立是基於「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設,即「經濟人」假設條件。「經濟人」被規定為經濟生活中的一般的人抽象,其本性被假設為是利己的。「經濟人」在一切經濟活動中的行為都是合乎所謂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為動機,力圖以最小的經濟代價去追逐和獲得自身的最大的經濟利益。

為了增加稅收收入,上級稅收機關採用「基數加增長」或「以支定收」來制定稅收任務指標,並以指令性計劃逐級下達,分解到各地方稅務部門,相應地,各地方稅務部門出台一系列獎懲措施促進任務有效完成,因此稅收指標的完成常常成為各級政府部門業績考評的重要指標,以及分配財政收入的重要依據。

地方稅務官員既是被委託某種特殊權力的執政人,也是經濟生活中的一般的經濟人。作為執政人,他們必須履行其職責,按時完成稅收任務;作為經濟人,他們必然試圖利用其特殊權力,以最小的經濟代價去追逐並獲得自身的最大的經濟利益。一部分地方政府官員、地方稅務官員斗膽冒天下之大不韙,採取一些違法方式,如「買稅賣稅」,以期完成稅收任務指標,又可獲得部門獎勵,增加工作業績。可望高升,既快又省事,何樂而不為?

同時,在「買稅賣稅」中存在着各種交易成本,卻作為徵收成本費用計人地方稅務部門的帳目,而對於「買稅賣稅」的受益者地方稅務官員並未實際支付,只是把大筆不義之財盡收囊中。這便充分體現其經濟人特性。

可以說「政府官員、地方稅務官員本是經濟人」是導致「買稅賣稅」出現的內在動因。因而上級主管部門在考核和評定各級政府工作情況,下達工作計劃,不可忽視政府官員、地方稅務官員作為經濟人所具有的特性。

2.利益權衡的結果

設某一地方稅務官員的年工資總額為w,若完成上級主管部門稅收任務指標年終可得獎金為△W。否則扣工資△W,假定他完成稅收任務指標的概率為P 1(1>P 1>0),則該稅務官員預期正常收入R為:

R=W+P 1△W+(1一P 1)(-△W)

=W+(2 P1一1)△W(2—1)

若他想通過「買稅」方式完成稅收任務指標。除了獲得△W獎金。還可能得到一定額收外收入E。當他的這一違法行為未被查出。他的收入為W+△W+E;如果被查出,將被開除並處於C l罰款,假定他被查出的概率為P 2(1>P 2>0),則該稅務官員進行「買稅」的預期收入R』為:

R』=(1一P 2)(W+△W+E)一P 2C l(2—2)

該稅務官員將權衡R』與R,判定AR,確定自己是否鋌而走險。

△R=R—R』

=-P 2C l—P 2W+(2一P 2一2 P1)△W+(1一P 2)E(2—3)

在公式(2—3)左右兩邊分別對Pl,P 2,W,C l,△W,E求偏導。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