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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的僕人,外文名:SERVANT OF THE LORD,基督教聖經專名。

基督教[1]是對奉耶穌基督為救世主的各教派統稱,亦稱基督宗教。基督教與佛教、伊斯蘭教[2]並稱三大宗教。

簡介

Ⅰ 舊約用法

a. 「僕人之歌」

1892年杜姆(B. Duhm)的以賽亞書注釋中,辨出了下列四段日後稱為「僕人之歌」的經文:賽四十二1-4,四十九1-6,五十4-9,五十二13-五十三12。有些學者(如 S. Mowinckel)趨於極端,甚至說這四段經文跟其上下文有不同的作者,且成書於不同的年代!然而現代學術界一般都同意,這些經文跟以賽亞書第四十章及以後的內容不可分割,當中的一些說法,也在附近的經文段落里有所迴響。事實上,「僕人」一詞(`eb[ed[)用於以色列國時,在杜姆所選取的經節內與外出現的次數相若(如:賽四十一8-9,四十三10,四十四1-2、21,四十五4,四十八20)。「僕人」這說法也可以用來描述舊約中和神有親密關係的人,像族長、先知與列王,特別用於摩西和大衛身上(如:創廿六24;出十四31;申卅四5;撒下七5;賽廿3;摩三7)。但在「僕人之歌」中,對「僕人職事」的一種獨特看法顯得分外鮮明清晰,以致大多數學者雖不會把這四段經文抽離其上下文,卻繼續聲稱,一位「為仆的人物」是「以賽亞」先知信息中明確的一項元素,而這位人物最獨特的要素就是他的順服、無辜受苦,以致死亡,而藉着他的死,他子民的罪得以除掉,「許多人……得稱為義」。

以賽四十起的信息為背景,探討神仆特徵與任務的做法,詳見*彌賽亞,I. b. 1. 段。

b. 僕人的身份

下述為一些主流的解釋。

1. 團體。「僕人之歌」(賽四十九3)以及附近的經文,都明確地將以色列描述為神的「僕人」,因此有許多人認為,這些詩歌描述了先知理想中的以色列,而這位僕人要不是代表整個國家,就(更可能的)是指國內敬虔的余民,他們對以色列人有其使命(四十九5-6),就是透過受苦來救贖整個國家(五十三4-6、8、11-12)。

2. 個人。形容這位僕人的文字往往有濃厚的個人色彩,不論是描述其誕生、受難、死亡或最終之得勝,看來都是關乎一個人而非一群人。學者們曾建議多個歷史人物,作為這僕人的解釋,例如說他是摩西、耶利米、古列、所羅巴伯,或先知自己。但按猶太人及基督徒的傳統解釋,這位僕人是將來的一位理想人物,是神救贖其子民的媒介,也就是*彌賽亞。在後期的巴勒斯坦猶太教中,這是主要的解釋(希臘化的猶太教似乎傾向於接受團體的解釋),以致在約拿單對賽五十三的*他爾根(Targum of Jonathan;〔亞蘭文意譯本〕)中,編者雖顯然認為彌賽亞受難是令人尷尬的說法,且為了刪除這種暗示而竄改了此段經文,但仍清晰地指出這僕人就是彌賽亞(有關文字,見 Zimmerli and Jeremias, The Servant of God2,頁69-71;其他早期猶太人的解釋,見同書,頁37-79)。

3. 崇祀背景。〔北歐〕斯堪的納維亞的一些學者認為,上述僕人的背景是巴比倫神話中那死而復活的神明*搭模斯(Tammuz)以及相關的儀禮。這樣,那「僕人」是個神話觀念,非歷史上可鑑定的人物或群體。然而,這種神話及禮儀曾否在以色列出現,卻是甚有疑問的。

4. 「群體個性」('Corporate personality')。上文 1 及 2 的解釋反映出經文中一些重要的特性:神仆這人物很清楚地包括了團體及個人的層面。因此,今日大多數學者的釋經都趨向於魯賓遜(H. W. Robinson)所提出的「群體個性」的觀念,就是承認在舊約里個人(如:君王或父親)可以代表或涵蓋那奉他為首的群體;因此他既是那群體,但作為首領,他同時也有別於那群體本身。這樣,神仆就是以色列(賽四十九3),他自己概括了以色列所代表的一切,但同時他也是個對以色列負有使命的個人(四十九5-6),他代以色列所遭遇的一切經歷也是與這個國家息息相關的(五十三1-6)。四十九3與四十九5-6的緊密關連,顯出神仆的這兩方面是不可分割的。五十二13-五十三12最清楚地表達了神仆的個人特牲,以致在這段經文中,「起初的擬人法變成了對某個人的描繪」(Rowley 語),且在此特別強調他代替子民受難的替身性質。然而,他之所以可有這角色,僅因為他作為以色列的代表性首領,本身就是以色列之故。

Ⅱ 新約用法

近代一些學者(特別是 M. D. Hooker;還有 C. K. Barrett, C. F. D. Moule)辯稱,按新約對耶穌救贖工作的理解,神仆這個人物只占了無足輕重的地位;而就耶穌受難與被排拒的角色而言,舊約的基礎乃是但七的「人子」。這些學者指出,新約相對地很少正式引用神仆的經文;有幾段引文雖來自僕人之歌,但那些部分卻沒有明言受難,至少沒有明言救贖性的苦難。

然而,我們不應該只考慮正式的引文,因為隱約地援引之處是更有力的證據,表明神仆這人物的深遠影響。縱使所提及的字眼並非直接論到救贖性的苦難,我們很難想像新約會這樣提到這些經文而不想及它們最獨特的主題,以及這主題跟耶穌使命的關係。最重要的是,賽五十三無疑在舊約中最清楚地顯示了彌賽亞的受苦,因此即使新約沒有明確地提及這位神仆,賽五十三此處很可能仍是新約有關觀念的主要來源,導致新約多次宣告彌賽亞「按經上所說」必須受苦這一信念(其他來源還包括一些詩篇,和亞九-十三章的某些部分)。但七並無明確地提到彌賽亞這種受苦的角色,新約時代猶太人對但七的解釋也找不到這種受苦的角色。

事實上,明確的證據顯示,神仆這人物發揮了不可忽視的影響(特別是賽五十三,該處特別強調救贖的因素)。

a. 耶穌的教導

賽五十三12明顯地引用於路廿二37。另外,可十45及十四24清楚地隱指賽五十三10-12。可九12大概反映了賽五十三3。學者們也認為,以下的經文可能隱約地援引賽五十三;太三15(參:賽五十三11);路十一22(參:賽五十三12;不太像是隱引);以及可九31和十33並十四21(參:賽五十三12)里 paradidosthai 這字眼(意即「被交付給別人」)。此外,耶穌受洗時,天上來的聲音(可一11)按賽四十二1的說法,撮述了耶穌的使命;這對祂的想法必然有所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隱引之處集中在賽五十三,特別是這章的10-12節,其中神仆的救贖角色是至為明顯的。特別是在可十45及十四24,經文採用賽五十三的字眼來強調耶穌之死所具的替身及代贖的特性。

b. 新約其他部分

採用「僕人」(pais)這稱銜之處,僅限於彼得在徒三13、26的講演,以及教會在徒四27、30的禱告中;但神仆這人物的影響,也清楚見於彼前二21-25和三18,可見在彼得對耶穌使命的理解中,神仆這觀念十分顯著。保羅對基督救贖大工的解釋,往往包含了一些想法,有時則包括一些字眼上的隱引,顯示他也認為賽五十三預告了耶穌的工作。(如見:腓二6-11;羅四25,五19,八3-4、32-34;林前十五3;林五21。)約翰採用「神的羔羊」一詞(約一29、36),大概也是受了賽五十三7的影響。來九28的「擔當了多人的罪」,也反映了賽五十三12。

在論及耶穌及福音時,新約有時也正式引用了有關神仆的經文,像太八17,十二18-21;約十二38;徒八32-33;羅十16,十五21。以上這些經文中,沒有一處特別指耶穌的救贖工作,有些則強調祂使命中的其他方面;但所有經文都進一步見證了早期教會的信念:神仆這人物,特別是賽五十三的描繪,是神為耶穌的彌賽亞使命所定規的模式。

參考文獻

  1. 宗教文化:什麼是基督教,第一星座網,2015-02-05
  2. 伊斯蘭教簡史,中國新疆,201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