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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銷商是一個專有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名詞解釋

主承銷商,是指在證券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

在承銷團中起主要作用的承銷商是主承銷商。主承銷商是代表承銷團與發行者簽訂承銷合同的實力雄厚的大證券公司,一般由競標或協商的方式確定,其任務主要是負責組建承銷團,代表承銷團與發行者簽訂承銷協議等文件,決定承銷團成員的承銷份額等。承銷團的成員確定後,主承銷商應負責與其他承銷商簽訂分銷協議,明確承銷團各個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各成員推銷證券的數量和獲得的報酬;承銷團及其合同的終止期限等。

債券承銷中主承銷商的責任與義務

根據《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範(2022年修訂)》規定:

1、主承銷商應當在公司債券發行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當期債券的承銷收費情況通過會員信息系統報送協會。

2、主承銷商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承銷協議,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採用包銷方式的,應當明確包銷責任。

組成承銷團的承銷機構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公司債券發行由兩家以上承銷機構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承銷機構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三家以上承銷機構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

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約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3、主承銷商應當依據相關規定開展盡職調查工作。

4、主承銷商應當向發行人進行有關債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基礎知識培訓,使其掌握公司債券申報發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樹立進入債券市場的法制意識、誠信意識和自律意識。

5、主承銷商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協助發行人開展發行申請,做好備案等工作。

6、主承銷商應當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則,對公司債券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慎核查,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

對公司債券發行文件中包含或引用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原則上主承銷商可以在履行普通注意義務的基礎上進行合理信賴。存在合理懷疑的,主承銷商應當履行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覆核程序,排除合理懷疑。

對公司債券發行文件中無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支持的內容,主承銷商應當審慎核查,有合理謹慎的理由確信發行文件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對信息披露義務的規定如下:

1、主承銷商在公司債券發行期間應當督促發行人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對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確保信息披露的文件處於有效期內,在不同媒體上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2、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主承銷商應當督促發行人按照規定披露募集說明書。

3、主承銷商應當提示發行人將公開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債券交易場所的互聯網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4、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結束前,主承銷商應當勤勉履行核查義務。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主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