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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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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1995年4月召開的臨沂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成立。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歷經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屆,現在是第十九屆。

現任山東省臨沂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崔鳳友

主要職責

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我市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1]、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領導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四)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五)討論、決定本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八)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九)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備案;

(十一)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的任免,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四)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個別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五)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現任領導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崔鳳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