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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蘇互不侵犯條約

中文名: 中蘇互不侵犯條約

地 點: 南京

對 象: 中國 蘇聯

條 數: 四條

發生時間: 1937年8月21日

'''中蘇互不侵犯條約'''》中華民國南京政府與蘇聯政府於1937年8月21日在南京簽訂的互不侵犯條約。又稱《不侵犯條約》。[1]

條約內容

一九三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南京。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政府為欲對於一般和平之維持有所貢獻,並將兩國現有之友好關係鞏固于堅定而永久的基礎之上,又欲將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巴黎簽訂之非戰公約中雙方擔任之責任重行切實證明起見,因是決定簽訂本條約。雙方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長王寵惠; 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特派駐中華民國大使鮑格莫洛夫; 兩全權代表業經相互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兩締約國重行鄭重聲明,兩方斥責以戰爭為解決國際糾紛之方法,並否認在兩國相互關係間以戰爭為實行國家政策之工具,並依照此項諾言,兩方約定不單獨或聯合其它一國或多數國對彼此為任何侵略。 第二條 倘兩締約國之一方受一個或數個第三國侵略時,彼締約國約定在衝突全部期間內對於該第三國不得直接或間接給予任何協助,並不得為任何行動,或簽訂任何協定,致該侵略國得用以施行不利於受侵略之締約國。 第三條 本條約之條款,不得解釋為對於在本條約生效以前兩締約國已經簽訂之任何雙面或多邊條約對於兩締約國所發生之權利與義務有何影響或變更。 第四條 本條約用英文繕成兩份,本條約於上列全權代表簽字之日發生效力,其有效期間為五年,兩締約國之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得向彼方通知廢止本條約之意思,倘兩方均未如期通知,本條約認為在第一次期滿後自動延長二年,如於二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雙方並 不向對方通知廢止本條約之意,本條約應再延長二年,以後按此進行。 兩全權代表將本條約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一九三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訂於南京。  

背景

「九・一八」事變後,國民政府逐漸改變與蘇為敵的政策。日本在逐步擴大侵華的同時,其侵略的鋒芒也指向蘇聯。國際形勢的發展為中蘇兩國通過某種方式的戰略配合、共同打擊日本帝國主義創造了條件,中蘇關係漸趨密切。中蘇關於簽訂互不侵犯條約的談判始於1935年,其後兩國就有關問題進行了長時間的商討。「七・七」事變爆發、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後,中蘇兩國加快談判步伐,簽訂了該條約。  

主要內容

條約共4條。主要內容有:雙方「斥責以戰爭為解決國際糾紛之方法」,「反對以戰爭為施行國家政策之工具」,「兩方約定不得單獨或聯合其他一國或多數國家對於彼此的任何侵略」;兩國在一國受到一個或數個第三國侵略時,「彼締約國約定在衝突全部期間內對於該第三國不得直接或間接予以任何協助,並不得以任何行動或簽訂任何協定,致該侵略國得用以施行不利於受侵略之締約國」。除此之外,還規定了互不侵犯條約生效的同時,雙方通過已經簽訂的雙邊或多邊條約而發生的權利與義務不因此條約而發生任何影響或變更;互不侵犯條約有效期為5年,如果締約一方欲廢止條約,則需在期滿前6個月通知締約的另一方。如果雙方均未如期通知,則該條約自動延長2年,若2年期滿前6個月雙方並未通知廢約之意,則條約再次延長2年,依此類推。  

意義

該條約表明中蘇兩國在反對日本侵略方面有着共同利益,為蘇聯向中國大規模出售和援助軍事裝備提供了政治基礎,有利於蘇聯防止日本「北進」和中國抗戰。條約簽訂後,蘇聯的援助成為中國抗戰初期主要的外來支援。經濟援助包括:自1938年3月1日~1939年6月13日,國民政府分三次向蘇聯共計「借款」2.5億美元。軍事援助包括:蘇聯派遣軍事顧問和空軍志願隊來華幫助中國抗戰,援華軍事人員最多時達到3600人;從1937年11月開始,蘇聯大批援華飛機到達南京和武漢等機場,陸續加入對日空中作戰,逐漸改變了中國在空中戰場的戰略退卻態勢,與日軍展開了對制空權的爭奪。此外,蘇聯還幫助中國建立軍工廠,共同開闢了中蘇交通線。  

參考來源

  1. [1],搜狐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