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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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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1號,於 2001年6月1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二○○一年六月七日起施行[1]。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材建設,完善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編審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體改辦等部門關於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4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修改後全文共六章三十條。

依《教育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8號)修改。

2020年11月23日教育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教育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決定廢止2001年6月7日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11號)。

辦法發布

《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已於 2001年6月1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材建設,完善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編審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體改辦等部門關於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4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材(以下簡稱教材)是指中小學用於課堂教學教科書(含電子音像教材、圖冊),及必要的教學輔助資料。

第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團體和個人編寫符合中小學教學改革需要的高質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別是適合農村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使用的教材。

第四條 編寫教材事先須經有關教材管理部門核准;完成編寫的教材須經教材審定機構審定後才能在中小學使用[2]

第五條 教材的編寫、審定,實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兩級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國家課程教材的編寫和審定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地方課程教材的編寫和審定管理。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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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新聞發布會
中小學教材有新變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