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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

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是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學生的職責,維護師道尊嚴,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而制定的法規。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2日。[1]

徵稿通知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學生的職責,維護師道尊嚴,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經充分調研與廣泛徵求意見,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5號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辦(郵編:100816)。來信請註明「《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郵箱。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2日。

內容解讀

《徵求意見稿》指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法規,或者有其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有害身心健康行為的,教師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以視情況予以適當懲戒。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制止有害於學生或者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言行。

在一般懲戒方面,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可以採取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運動要求、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課後留校教導等方式當場進行教育懲戒。

在較重懲戒方面,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現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教師經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同意,可以實施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課程表以外的集體活動、承擔校內公共服務任務、由學校學生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在學校設置的專門教育場所隔離反省或者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教育、家長到校陪讀等措施教育懲戒。

在嚴重懲戒方面,學生違規違紀、行為失范,屢教不改的,或者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學、辱罵毆打教師等惡劣情節的,教師可以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帶回配合開展教育;由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改變教育環境或者限期轉學等措施進行教育懲戒。

同時,《徵求意見稿》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不能有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學生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不能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不能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不能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不能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2]

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為「教育懲戒」立規

參考文獻

  1. 《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發布. [2019-12-1]. 
  2. 教育部 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201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