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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業 |
中文名:中小型企業 歐盟定義:員工在250人以下 簡 稱:中小企 來 自:small business概念 |
中小型企業是相對於微型企業而言的生產規模更大的企業,即勞動力、勞動手段、勞動對象和產品生產集中程度高的企業。中小型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國家建設的重點,它符合生產社會化和科學技術進步的客觀要求,在投資和生產經營上能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中小型企業是實施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載體,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1]
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
歐盟的定義是員工在250人以下。 依據台灣經濟部發布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系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併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者。
另得以下列經常雇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 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經常雇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
依據香港政府的規定,所謂中小企業是指: 1.任何從事製造業而在本港雇用少於100人的企業;或 2.任何從事非製造業(包括建造業、採礦業、採石業、電力及燃料生產業、進出口貿易、批發、零售、飲食、酒店 、物流、運輸、倉庫、保險、地產、商用服務、社區服務、社會服務和個人服務業)而在本港雇用少於50人的企業。
2011年6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七、本規定的中型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準。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展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中小型企業企業管理
中小型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吸納勞動就業,構建和諧社會發展,發揮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總體而言,中小企業存在着很多的問題:管理水平低,主要表現為管理理念落後、基礎管理薄弱、現場管理混亂、組織制度建設滯後、生產經營粗放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制約着中小企業的發展,影響了中小企業社會功能和作用的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如何向管理要效益,如何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從內部挖潛,提高自身的效益,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歷史性的課題。也可以說是一個永恆的課題。加強中小企業管理工作,有利於提高產品質量,推動技術創新,增加經濟效益,建立節約型社會;有利於引導企業提高科學管理水平,規範化經營,強化社會責任;有利於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因此,提高中小企業管理水平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
中小型企業主要優勢
用一句話概括:中小企業的優勢、機遇明顯,但競爭與風險並存。同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優勢在於經營決策快,成本及綜合風險相對較低,同時對市場反應敏銳,行為靈活,反應速度較快。並且,中小企業中私人家族經營者較多,內部命令一元化,執行力強,能快速協調企業內部的所有資源,使之效率、效益最大化。
中小型企業相關困難
中小企一方面對轉變的適應更為靈活,但在另一方面,由於公司規模較細,在籌集資金方面比較困難,因為公司缺乏豐厚的資產作為向銀行貸款的抵押。不少地區的政府就此為中小企提供特別貸款,以幫助他們發展。另一方面,股票市場的第二主版也是中小企籌集資金的辦法,因為第二主版的門檻通常都較低,以吸引中小企上市集資。 據有關部門調查發現,融資困難以成為制約我國中小企業的第一大障礙。
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1.融資方式比較單一,缺乏直接的市場融資渠道,中小企業很少能夠採用發行債券的融資方式募集資金,能夠發行股票上市融資的企業也為數不多。據統計,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總量中主要依靠商業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占到了50以上,而且由於中小企業規模偏小,發展前景不明朗,本身的資信水平不高,加之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息不對稱,提高了金融機構在向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時的交易成本與風險,使得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困難。
2.借貸期限較短且數目普遍不大,主要是用來解決臨時性的流動資金,很少用於項目的開發和擴大再生產等方面。
中小型企業融資策略
中小企業在制定具體的融資策略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資金數量上追求合理性 對以股份公司為代表的大企業來講,融資的目的在於實現最佳資本結構,即追求資金成本最低和企業價值最大;而對中小企業來講,融資的目的是直接確保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資金不足會影響生產發展,而資金過剩也會導致資金使用效果降低,形成浪費。由於中小企業融資不易,所以經營者在遇到比較寬鬆的籌資環境時,往往容易犯「韓信點兵,多多益善」的錯誤。但如果籌來的資金用得不合理或者並非真正需要,那麼好事就變成了壞事,企業反倒可能背負沉重的債務負擔,進一步影響融資能力和獲利能力。
(二)資金使用上追求效益性 中小企業在融資渠道和方式上不像大企業那樣存在較大的選擇餘地,但這並不是說中小企業只能「飢不擇食」,相反,由於中小企業的抗風險能力弱以及籌資困難,更應該對每筆資金善加權衡,綜合考慮經營需要與資金成本、融資風險及投資收益等諸多方面的因素,必須把資金的來源和投向結合起來,分析資金成本率與投資收益串的關係,避免決策失誤。
(三)資金結構上追求配比性 中小企業的資金運用決定資金籌集的類型和數量。我們知道,企業總資產由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兩部分構成。流動資產又分為兩種不同性態:一是其數量隨生產經營的變動而波動的流動資產,即所謂的暫時性流動資產;二是類似於固定資產那樣長期保持穩定水平的流動資產,即所謂的永久性流動資產。按結構上的配比原則,中小企業用於固定資產和永久性流動資產上的資金,以中長期融資方式籌措為宜;由於季節性、周期性和隨機因素造成企業經營活動變化所需的資金,則主要以短期融資方式籌措為宜。強調融資和投資在資金結構上的配比關係對中小企業尤為重要。
(四)資金運作上,在追求增量籌資的同時更加注重存量籌資 增量籌資指從數量上增加資金總占用量,以滿足生產經營需要;存量籌資是指在不增加資金總占用量的前提下,通過調整資金占用結構、加速資金周轉,儘量避免不合理的資金使用,提高單位資金的使用效果,以滿足企業不斷擴大的生產經營需要。增量籌資與存量籌資的緊密結合,也反映出中小企業的籌資活動與投資活動的內在必然聯繫,因為存量籌資實際上就是一種資金運用,它屬於投資活動的範疇。比如,企業若能將閒置設備適時採用出租、出售轉讓等形式進行「存量籌資」,則不但可以避免損失和資金的積壓,而且有助於提高長期資金的流動性,減輕過於沉重的融資壓力。
(五)籌資渠道上,追求以信譽取勝 主動與金融機構保持良好關係,使之了解企業,看到企業遠大的前景,願意支持企業的發展,這對每一個成功的中小企業經營者來說都是必修的一課。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金融機構的選擇,應選擇對中小企業立業與成長前途感興趣並願意對其投資的金融機構;能給予企業經營指導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多、交易方便的金融機構;資金充足,而且資金費用低的金融機構;員工素質好、職業道德良好的金融機構等。另一方面是中小企業要主動向合作的金融機構溝通企業的經營方針、發展計劃、財務狀況,說明遇到的困難,以實績和信譽贏得金融機構的信任和支持,而不應以各種違法或不正當的手段套取資金。
(六)籌資方式上,選擇適合企業本身規模、實力與所處階段 在對融資收益與成本進行比較之後,認為確有必要融資時,就需要考慮選擇什麼樣的融資方式。在選擇融資方式時,通常要考慮企業自身規模的大小、實力強弱以及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同時結合不同融資方式的特點,選擇適合本企業發展的融資方式,例如,在中小企業創業初期,其融資方式可以上選擇股權融資,因為創業初期,風險很大,很少有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來為你融資。而在股權融資中,企業主與其朋友和家庭成員的資金占了絕大多數。這部分融資是屬於「內部人融資」或「內部融資」,也叫企業「自己投資」。到中小企業發展到一定時期和規模以後,就可以選擇債權融資。債權融資主要來自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和財務公司等。屬於高科技行業的中小企業,可以考慮到創業板市場發行股票融資;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則可以考慮銀行貸款融資等。
(七)融資方式上,選擇最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的融資方式 中小企業融資通常會給企業帶來以下直接影響:首先,通過融資,可以壯大中小企業資本實力,增強中小企業的支付能力和發展後勁;其次,通過融資,可以提高中小企業的信譽,擴大企業產品的市場份額;再次,通過融資,可以擴大中小企業規模,增強企業獲利能力,從而充分利用規模經濟優勢提高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加快企業的發展。但是企業競爭力的提高程度因企業融資方式、融資收益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異。比如,股票融資、尤其是初次發行普通股並上市流通,不僅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資金融通,還會大大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商譽,使企業的競爭力獲得提高。因此,在進行融資決策時,中小企業要先選擇最有利於提高競爭力的融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