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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庫是「中央國庫」的原稱。1950年3月,政務院發布《中央金庫條例》,決定設立中央金庫,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理。1985年7月,國務院發布《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央金庫條例》同時廢止。國庫是國家金庫的簡稱,是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收納、支出的機關,國家的一切預算收入必須全

部繳入國庫,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國家的一切預算支出,由國庫統一辦理撥付。因此,國庫是國家預算執行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庫工作的穩

健、高效運行,對保障國家預算執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加強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配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簡要歷程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國庫業務一直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國庫體制經歷了從代理到經理的發展轉變。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了[[《中央金

庫條例》]],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設中央總金庫,各大行政區設中央區金庫,各省(市)設中央分金庫,各縣(市)設中央支金庫,各級金庫均由人民銀行代理,

國家的一切財政收入全部繳入同級金庫。1985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將「代理」改為

「經理」。 1994年頒布的《預算法》,明確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1995年頒布的《預算法實施條例》明確地方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經理。 1995年頒布和2003年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對經理國庫的具體職責又進行了細化,進一步確立了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法律地位。

由人民銀行經理國庫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我國國情出發,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是強化部門間監督制約、確保國庫資金安全的

重要舉措,也是我國中央銀行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成果,對國家預算的順利執行、人民銀行職能的有效行使和國庫事業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

史意義。

國庫的主要權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的規定,國庫的主要權限有六項:

(1)督促檢查各經收處和收入機關所收之款是否按規定全部繳入國庫,發現違規不繳的,應及時查究處理。

(2)國庫對擅自變更各級財政之間收入劃分範圍、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隨意調整庫款賬戶之間存款餘額的情況,有權拒絕執行。

(3)國庫對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辦理退庫的情況有權拒絕辦理。

(4)監督財政存款的開戶和財政庫款的支撥。

(5)國庫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有權拒絕受理。

(6)國庫對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辦理違反規定的事項,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1]

中央金庫存款是中央金庫即中央國庫。我國實行委託國庫制,1950年3月政務院發布《中央金庫條例》,決定設立中央金庫,由中國人民銀行代理。1985年7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現行條例規定,國庫機構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設立,目前設有中央國庫、中心支庫、支庫等三級國庫。 [1 各級國庫由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各級國庫根據預算管理體制規定的收支範圍,分別收納支出中央國庫款和地方國庫 款。總庫收納的和各中心支庫、支庫收納的中央級預算收入,在國庫辦理收支業務中,根據先收後支原則,尚未支出部分形成財政在銀行的中央金庫存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