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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公司是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遵守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我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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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解釋

具體來說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而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的企業。它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必備條件

1、 中方必須是企業法人 2、 外方企業法人或個人均可 3、 註冊資本:科技、服務業不少於10萬美元,生產加工業不少於15萬美元(其中中、外各方出資均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外方出資必須是外匯。) 4、 經營項目必須附合國務院頒發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提供資料

1、中、外雙方合法開業證明 (1)中方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發照機關備案章 (2)外方企業提供開業登記證複印件,個人提供護照複印件 2、中、外雙方的"資信證明"(內容包括企業存款位數和資金往來結算信譽) (1)中方由上級單位或開戶銀行出具 (2)外方由開戶銀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3、董事、正副總經理名單及其身份證(護照)複印件 4、 董事"委派書"和正、副總經理"推薦書"原件及其中文譯件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護照)複印件、簡歷、照片(1寸1張) 6、 公司住所(經營場所)房產產權證明和租房協議

公司特點

(1) 合營企業按合同規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資證明書,不發行股票。因此,不同國外的股份公司出現控股問題,誰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誰就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 (2) 國外規定外國投資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國投資必須占51%以上。而我國的規定不同於外國。對外商合資企業的股份,只規定下限不少於25%,沒有明文規定上限。 (3) 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有一定比例要求。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要等於投資總額的70%;且註冊資本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對全營各方的認繳資本不負還本付息責任。 (4) 中外合資企業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其經濟責任以各自出資額為限。 (5) 國外投資者所得的利潤及其合法所得,必須是外匯才能匯出,這就要求在合同中規定產品外銷出口比例,在經營中強調外匯收支平衡。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