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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馳名商標

 

 

 

中國馳名商標(China Well-Known Trade Mark)是指經過有權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

中文名

中國馳名商標

外文名

China Well-Known Trade Mark 認證法律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認證機關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目錄

定義

定義

「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 Mark)又稱為周知商標,最早出現在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我國於1984年加入該公約,成為其第95個成員國。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一樣,依據該公約的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我國商標法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涵義可以概括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 馳名商標,是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根據企業的申請,官方認定的一種商標類型,在中國國內為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註冊或者使用時,都將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因此馳名商標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而且「馳名商標」持有企業的公司名以及網址域名都會受到不同於普通商標的格外法律保護。 到目前為止,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商標共有1624個,其中外資品牌占98個。

一、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須將這一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才能有效地保護其合法權益。

二、這一商標在相關人群中具備一定的知名度。

三、當事人又依法提出了申請。

1.《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指出:馳名商標就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馳名商標」,最早來自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按照國際和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馳名商標制度是為充分保護知名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創設的,其宗旨是合理保護相關的商標所有權,維護公平競爭,制止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馳名商標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有利於企業在市場經濟中鞏固地位,對抗惡意搶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標影響等一系列問題,因此,中國企業紛紛申請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

所謂的馳名商標,是相對所涉及的侵權糾紛而言的,其被作為馳名商標而被保護的效力,也是有一定範圍和強度的。在這一個糾紛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並不等於在另外的侵權糾紛中也享受馳名商標的待遇。更不等於在任何時候和範圍內都受到特殊的保護。

目前,中國實行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均可認定的雙軌制,但須以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請求為前提,並且該申請或請求必須建立在相關權益受損的基礎上。馳名商標的保護也不同於普通商標僅限於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馳名商標採取跨類或者跨群組保護。如果在具體案件中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認定某個商標為馳名商標,則在該案或者其它繼續認定的案件中系爭商標的所有人不得使得用該商標。

2.行政認定:一直以來,中國馳名商標大部分都是通過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與人民法院相比,其認定的馳名商標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標註冊、使用與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據具體事實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2.1:通過商標局認定:要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必須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局)報送有關材料,由各省級工商局將經過初審並簽署意見的有關申請材料以郵寄方式及時報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最後,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該商標是否馳名。

在商標註冊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也可以向商標局請求認定其商標馳名,此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2.2:通過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依照商標法及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此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依法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2.3:通過人民法院認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個規範性文件的出台,為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目前,許多企業紛紛將其商標通過司法這一新興方式認定為馳名商標,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企業商標意識、品牌意識的增強,對於企業的知識產權維權具有積極意義;同時,司法認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級人民法院完成,使馳名商標的認定更為便利,因而已成為許多企業的首選方式。

根據中國《商標法》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上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相應的,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經行政認定的馳名商標累積至目前已接近1000件。

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應當依照以上認定馳名商標的五個因素進行。當事人對曾經被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認定馳名商標的五個因素進行審查。

按照商標法和2001年7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域名等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按照個案認定、被動認定和根據案件需要認定的原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商標法第14條規定,對涉案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並給予強有力的保護。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了「華能」、「國美電器」、「奇正」等72件馳名商標。其中,2005年1月至10月認定的42件馳名商標中,9件的權利人是外國人。

要把馳名商標當作防止不正當競爭的一種制度,而不是當作一種榮譽稱號和進行廣告宣傳的資本,更不能為了獲得這種特殊的「資本」,弄虛作假,甚至製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標糾紛,以求在訴訟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是用來維護公平競爭的,而不能把它作為工具進行不正當競爭,這是起碼的商業準則。

(補充)目前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

A、商標異議程序中一併向商標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即異議人如果認為他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構成對其在先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翻譯時,在提出異議申請的同時提出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

B、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同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對商標馳名的認定申請:即申請人如果認為他人已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提出註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之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證明自己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

C、在商標侵權行政處理過程中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申請人如果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侵犯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該商標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自身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D、在商標侵權民事訴訟程序中,向地方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