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法律制度構建及完善研究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國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法律制度構建及完善研究》,作者:李有星//胡曉治//金幼芳//王琳,出版社:浙江大學,ISBN號:9787308180795。
隨着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地發展,傳播知識信息手段[1],除了書籍、報刊外,其他工具也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但書籍的作用,是其他傳播工具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在當代,無論是中國,還是其他國家,書籍仍然是促進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傳播工具[2]。
內容簡介
李有星,胡曉治,金幼芳,王琳等著的《中國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法律制度構建及完善研究》對我國民間金融的法律制度進行了研究。從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原理出發,對我國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現狀做出分析,對相應的法律制度進行整理,重點就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主體法律制度,行為法律制度,監管法律制度,徵信法律制度,風險防範與處置法律制度開展深入的系統化研究。最後提出了溫州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立法和浙江省金融管理條例的立法內容。
目錄
1 緒言
2 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理論基礎
2.1 民間金融的概念釐清
2.1.1 民間金融的內涵
2.1.2 民間金融的外延
2.1.3 民間金融的特徵
2.2 民間金融的合理性分析
2.2.1 內生需求:金融抑制與二元金融結構
2.2.2 競爭優勢:交易成本與信息不對稱
2.3 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法律制度構建依據
2.3.1 金融深化理論
2.3.2 公共利益理論
2.3.3 理論衝突與調和
2.4 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法律制度構建宗旨
2.4.1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2.4.2 滿足市場運行需求
2.4.3 分類規制民間金融
3 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現實分析
3.1 民間金融市場現狀
3.1.1 商事借貸行為不規範
3.1.2 缺乏交易安全港製度
3.1.3 缺乏投資者保護措施
3.1.4 模式創新難以合法化
3.2 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法制現狀
3.2.1 民間金融的法制發展歷程
3.2.2 民間金融的制度現狀及缺陷
3.2.3 民間金融的司法現狀及缺陷
3.3 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法制化障礙
3.3.1 金融抑制政策遲滯民間金融法制化進程
3.3.2 司法解釋越位侵蝕民間金融法制化空間
3.3.3 刑法過度介入妨礙民間金融市場機制
4 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法制模式及其啟示
4.1 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法制模式借鑑
4.1.1 分類監管與市場自決:美國社區銀行
4.1.2 政府引導民間金融轉型:日本無盡組織
4.1.3 私法調整為核心:台灣合會組織
4.2 民間金融市場治理模式與市場發展的相互影響
4.2.1 經濟結構影響民間金融市場發展
4.2.2 民間金融市場發展誘致治理模式變遷
4.2.3 治理模式變革引導民間金融市場發展
4.3 我國民間金融市場治理模式的選擇
4.3.1 民間金融市場自決為核心
4.3.2 健全民間金融法律為路徑
4.3.3 賦權政府干預調控為保障
5 民間金融市場治理的主體法律制度構建與完善
5.1 民間金融主體法律制度構建的依據
5.1.1 民間金融主體法律制度構建的法理基礎
5.1.2 民間金融主體法律制度構建的現實依據
5.2 民間金融主體的類型化考量
5.2.1 經營性標準下的民間金融主體類型化
參考文獻
- ↑ 漲知識:古人用什麼方法傳遞信息?,搜狐,2017-04-03
- ↑ 書究竟有何用?,搜狐,201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