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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基礎民法之一,通過法律來認定財產的歸屬權,以便調解民事關係確立法律依據。物權法屬於財產的歸屬法,是財產制度的基礎,亦是區隔不同經濟制度的標誌。該法將於2021年1月1日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的實施而廢止。

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律制度最早系統規定於1986年的《民法通則》,該法第五章第一節規定「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財產權」,其中大部分屬於物權,初步確立了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在內的基本物權法律體系框架。另外,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內的用益物權制度體系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單行法律建立;擔保物權制度體系則集中規定於《擔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本法自1993年開始起草,1998年制定草案。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物權法,2005年7月向社會公布草案全文,其後又審議了六次,直到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以2799票贊成、52票反對、37票棄權通過其草案。並將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與其相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

《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此稱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種類法定,即不得創設民法[2]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認的物權;二是內容法定,即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

2.物權法定原則的效力

第一,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設物權,該物權創設行為無效。

第二,行為人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設定行為無效。

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物權客體特定原則亦稱一物一權原則,基本含義是:物權只存在於確定的一物之上,相應地,每一行為亦只能處分一物。

一物一權原則與以下情形並不矛盾:(1)多人共同對一物享有一項物權,因為多人只涉及多數物權人,而一物一權表現的是物權客體與權利本身的關係。(2)在一物之上成立數個互不衝突的物權。如所有權與他物權的共容、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共容等。

物權公示原則

物權以法定方式公諸於外,稱公示原則。公示方式依動產和不動產而不同,原則上,前者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手段,後者則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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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