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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釋本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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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釋本》,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81422。

法律出版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創建於1954年,是享譽業界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創建至今出版圖書逾2萬種[1],形成了以圖書出版為主,期刊出版、音像出版、數字出版、法文化創意設計等多種業務並舉的業務格局[2]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注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民事訴訟法》新舊條文序號對照表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第二條 【立法任務】

第三條 【適用範圍】

第四條 【空間效力】

第五條 【涉外民訴同等原則、對等原則】

第六條 【審判權】

第七條 【審理原則】

第八條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 【調解原則】

第十條 【審判制度】

第十一條 【語言文字】

第十二條 【辯論權】

第十三條 【誠信原則、當事人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 【法律監督權】

第十五條 【支持起訴】

第十六條 【在線訴訟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變通規定】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八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一般地域管轄】

第二十三條 【特別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合同糾紛管轄】

第二十五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第二十六條 【票據糾紛管轄】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訴訟管轄】

第二十八條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第二十九條 【侵權糾紛管轄】

第三十條 【交通事故管轄】

第三十一條 【海損事故管轄】

第三十二條 【海難救助費用管轄】

第三十三條 【共同海損管轄】

第三十四條 【專屬管轄】

第三十五條 【協議管轄】

第三十六條 【共同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七條 【移送管轄】

第三十八條 【指定管轄】

第三十九條 【管轄權轉移】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 【一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一條 【二審、重審、再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二條 【不得適用獨任制的案件】

第四十三條 【向合議制轉換】

第四十四條 【審判長】

第四十五條 【評議原則】

第四十六條 【依法辦案】

第四章 迴避

第四十七條 【迴避情形】

第四十八條 【迴避申請】

第四十九條 【迴避決定權人】

第五十條 【迴避申請決定程序】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 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 【訴訟當事人】

第五十二條 【訴訟權利義務】

第五十三條 【和解】

第五十四條 【訴訟請求、反訴】

第五十五條 【共同訴訟】

第五十六條 【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第五十七條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

第五十八條 【民事公益訴訟】

第五十九條 【訴訟第三人、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第六十條 【法定代理人】

第六十一條 【委託代理人】

第六十二條 【委託程序】

第六十三條 【代理權變更、解除】

第六十四條 【訴訟代理人權利】

第六十五條 【離婚訴訟代理】

第六章 證據

第六十六條 【證據種類】

第六十七條 【舉證責任】

第六十八條 【及時提供證據義務】

第六十九條 【證據收據】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第七十一條 【法庭質證】

第七十二條 【公證證據效力】

第七十三條 【書證、物證】

第七十四條 【視聽資料】

第七十五條 【證人義務、資格】

第七十六條 【證人出庭作證】

第七十七條 【證人出庭費用負擔】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陳述】

第七十九條 【鑑定程序啟動和鑑定人選任】

第八十條 【鑑定人權利義務】

第八十一條 【鑑定人出庭作證】

第八十二條 【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第八十三條 【勘驗筆錄】

第八十四條 【證據保全】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八十五條 【期間種類、計算】

第八十六條 【期間順延】

第二節 送達

第八十七條 【送達回證】

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

第八十九條 【留置送達】

第九十條 【簡易送達】

第九十一條 【委託送達、郵寄送達】

第九十二條 【轉交送達之一】

第九十三條 【轉交送達之二】

第九十四條 【轉交送達日期】

第九十五條 【公告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原則】

第九十七條 【調解組織形式】

第九十八條 【協助調解】

第九十九條 【調解協議】

第一百條 【調解書】

第一百零一條 【不製作調解書的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調解失敗】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 【訴訟中保全】

第一百零四條 【訴前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保全範圍】

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七條 【保全解除】

第一百零八條 【保全錯誤補救】

第一百零九條 【先予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先予執行條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 【複議】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拘傳】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妨害法庭秩序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某些妨害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虛假訴訟、調解行為的司法處罰】

第一百一十六條 【對惡意串通逃避執行行為的司法處罰】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協助調查、執行的強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條 【拘傳、罰款、拘留程序】

第一百二十條 【強制措施決定權】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訴訟費用的交納】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條件】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方式】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先行調解】

第一百二十六條 【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條 【審查起訴】

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一百二十八條 【答辯狀提出】

第一百二十九條 【權利義務告知】

第一百三十條 【管轄權異議、應訴或反訴管轄】

第一百三十一條 【告知審判人員組成】

第一百三十二條 【審核取證】

第一百三十三條 【法院調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條 【委託調查】

第一百三十五條 【當事人追加】

第一百三十六條 【開庭準備程序】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 【審理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條 【巡迴審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開庭通知及公告】

第一百四十條 【庭前準備】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調查順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庭審權利】

第一百四十三條 【訴的合併】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