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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制定的針對中國內地範圍內的未成年人的普通法律[1]

正式實施及相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於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並經國家主席楊尚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正式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2006年12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對本法進行了修訂,2007年開始實施;2012年10月26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又對本法進行了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修訂[2],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13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意在保護在中國內地範圍內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中國內地範圍內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內地範圍內的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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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