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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註解與配套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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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註解與配套》,中國法制出版社 著,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ISBN:9787521636789。

內容簡介

本書對《招標投標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了註解,根據司法實踐提煉了疑難問題並作出解答,並收錄了與《招標投標法》相關的配套規定。

作者介紹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是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1]。成立於1989年6月,2010年10月由事業單位轉制為全民所有制企業,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2]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1.建設工程強制招標的範圍有哪幾類?

2.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邀請招標?

3.依照本法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不進行招標的,如何處罰?

第四條【禁止規避招標】

4.違反本條規定,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如何處罰?

第五條【招投標活動的原則】

5.「公開」原則在招標活動中具體有哪些要求?

第六條【招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部門的限制】

6.對於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等干涉招投標活動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第七條【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

7.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事項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招標人】

第九條【招標項目應具備的主要條件】

8.依法應當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增加哪些招標內容?

第十條【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9.公開招標需符合哪些條件?

第十一條【適用邀請招標的情形】

10.哪些情形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經過批准後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11.在哪些情形下,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12.在哪些情形下,貨物採購在經過批准後可以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代理招標和自行招標】

13.違法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如何處罰?

14.考量自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是否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主要包括哪幾個方面?

15.自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報送哪些書面材料,用以證明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16.招標人自行招標,不按規定的要求履行自行招標核准手續的或者報送的書面材料有遺漏,主管部門要求其補正,但其不及時補正的,如何處理?

17.自行招標人在履行核准手續中有弄虛作假情況的,如何處理?

18.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什麼時候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報告大致應當包括什麼內容?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及條件】

第十四條【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

19.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是如何規定的?

20.招標代理機構向工商註冊所在地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台報送基本信息的內容包括哪些?

21.對招標代理機構向工商註冊所在地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台報送的基本信息有哪些要求?

22.如何規範工程招標代理行為?

23.如何強化工程招投標活動監管?

24.如何加強信用體系建設?

25.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哪些措施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6.行業協會對促進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行業規範發展發揮哪些作用?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範圍】

27.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如何處罰?

第十六條【招標公告】

28.在哪些情形下,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及時予以改正、補充或調整招標公告?

第十七條【投標邀請書】

第十八條【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

29.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如何處罰?

30.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有哪些情形?

第十九條【招標文件】

31.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勘察設計、貨物招標投標中,對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數額有什麼限制?

32.招標人可否分階段進行招標?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潛在投標人對項目現場的踏勘】

33.招標人對某個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或是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的解答,是否應當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的保密義務】

3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如何處罰?

第二十三條【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35.如何理解本條中的「書面形式通知」?

第二十四條【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

……

配套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2019年3月2日)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2013年2月4日)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2018年3月27日)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2017年11月23日)

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3月11日)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2013年3月11日)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2013年3月11日)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2013年3月11日)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2013年3月11日)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17年1月24日)

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

(2013年3月11日)

工程建設項目申報材料增加招標內容和核准招標事項暫行規定

(2013年3月11日)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2013年3月11日)

《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暫行規定

(2013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2014年8月31日)

……

參考文獻

  1. 我國出版社的等級劃分和分類標準,知網出書,2021-03-01
  2. 出版社簡介,中國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