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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釋解》,ISBN:9787802510593,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釋解寫組, 出版社:金城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8-07。
書籍是人類進步的階梯,合理閱讀使一個人完善自身的知識結構[1],全面提升人文素質[2],為走向成功奠定堅實的基礎。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釋解》以《律師法》涉及的主要問題為線索,結合相關條文,從37個方面對其中的重點問題作了全面的闡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釋解》兼具理論性和實踐性,既可作律師培訓用書,又可作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輔導教材,同時也是社會各界人士了解律師知識的必備讀物。
目錄
序言
一 律師的定義與使命
二 律師執業的基本原則
三 律師管理體制
四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五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提交的材料和許可程序
六 特許律師執業制度
七 撤銷律師執業許可的情形
八 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九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十 律師擔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的執業限制
十一 兼職律師
十二 對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提供法律服務活動的限制
十三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和設立條件
十四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的材料
十五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的許可程序
十六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條件及其承擔責任的方式
十七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條件及其承擔責任的方式
十八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特徵及其承擔責任的方式
十九 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十 律師事務所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履行的手續
二十一 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的情形
二十二 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十三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
二十四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能採取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二十五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二十六 律師的業務範圍
二十七 律師執業享有的權利
二十八 律師執業應當履行的義務
二十九 律師協會的性質與設立
三十 律師協會的職責
三十一 律師違法執業的法律責任
三十二 律師事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十三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監管職責
三十四 對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的處理
三十五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律師管理中的法律責任
三十六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我國設立機構從事法律服務應當遵守的規定
三十七 律師收費制度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司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
後記
參考文獻
- ↑ 什麼是時代的知識結構——湯勝天,搜狐,2016-11-04
- ↑ 陳丹青:何謂人文素質教育? ,搜狐,201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