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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綜合所得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文化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名詞解釋

個稅綜合所得是指個人所得稅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四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減除扣除項目後,再對照7級稅率表進行個稅計算。其中扣除項目包括基本扣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個稅綜合所得內容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四項。

徵稅內容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裡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5、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徵稅。

個稅綜合所得的適用稅率

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彙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彙算的主要內容

2022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2年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彙算不涉及納稅人的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定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

二、無需辦理彙算的情形

納稅人在2022年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彙算:

(一)彙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彙算應納稅額一致的;

(四)符合彙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彙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辦理彙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於彙算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2022年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彙算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或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造成2022年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應當依法據實辦理彙算。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發生的稅前扣除,納稅人可在彙算期間填報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符合條件的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四)符合條件的個人養老金扣除。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複申報減除。

五、辦理時間

2022年度彙算辦理時間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

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

(二)通過任職受僱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代為辦理。

納稅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完成彙算申報和退(補)稅。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3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2022年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的,單位不得代辦。

(三)委託受託人(含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需與受託人簽訂授權書。

單位或受託人為納稅人辦理彙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彙算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受託人更正申報,也可自行更正申報。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