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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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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方塊字[1],是世界上最典雅、最俊美的文字。四角方方,大氣承當。四平八穩,神州永昌。她講究字體的間架結構,平衡布局。也講求字形的沉穩厚重,大氣端莊。橫要平豎則直,切不可頭重腳輕根底輕飄[2]

名詞解釋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包括移民財產轉移(以下簡稱移民轉移)和繼承財產轉移(以下簡稱繼承轉移)。移民轉移是指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簡稱移民),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國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繼承轉移是指外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繼承人)將依法在中國境內繼承的遺產變現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

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且不得與第三人有權益的爭議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局)負責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外匯管理工作。

移民轉移和繼承轉移

申請人辦理移民轉移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申請人辦理繼承轉移需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申請人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為接受申請材料。

移民轉移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分步匯出。首次可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全部申請轉移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一年後,可匯出不超過剩餘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兩年後,可匯出全部剩餘財產。(對於金額較小的移民轉移,經批准後可一次性匯出。)全部申請轉移財產在等值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經批准後可一次性匯出。

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後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可一次或分次匯出。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由申請人與受託人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

申請人申請辦理移民轉移,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移民轉移的原因;財產收入來源和財產變現的詳細說明等。

2.由申請人本人簽名的《移民財產對外轉移申請人情況表》。

3.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匯業務申請表》。

4.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移居外國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中國戶籍註銷證明和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

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內地戶籍註銷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回鄉證或者特區護照。

5.申請人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如房屋產權證複印件、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存款證明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6.申請轉移財產所在地或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

7.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託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委託代理協議、相關財產權利證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公證的規定進行公證。

申請人申請辦理繼承轉移,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繼承轉移的原因;申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係;被繼承人財產來源和變現的詳細書面說明等。

2.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匯業務申請表》。

3.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外國公民的,應當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申請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應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回鄉證或護照。

4.申請人獲得繼承財產的證明文件。

5.被繼承人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和被繼承人財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證明或完稅證明或憑證。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總金額在等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批。經批准後,所在地外匯局向申請人出具批准復函和核准件,申請人持核准件到當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超過上述金額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所在地外匯局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申請人出具批准復函和核准件,申請人持核准件到當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後,應直接將外匯匯往移民或繼承人居住國或地區申請人本人的賬戶,不得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系指公安機關出具的大陸戶籍註銷證明、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其他出入境證件。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

2.能夠當場受理的,應當場受理。需出具《行政審批受理單》的,應按照規定及時出具《行政審批受理單》,列明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受理單編號、申請人信息、聯繫人信息、受理時間、受理依據、法定辦結時限、承諾辦結時限、審批結果發放方式、辦理進程查詢方式、收費狀況、受理機構聯繫人員及電話、材料清單(或加蓋「所有資料齊全」印章)並加蓋業務印章。

3.不予受理的,應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通知書》,說明理由並加蓋業務印章。

4.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出具《不予行政審批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救濟權利。

參考文獻